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对某医疗美容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对手术器械消毒灭菌的行政处罚案(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10-16 17:2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武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消毒隔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①在该门诊部消毒登记本上,“嗜热菌管”栏目内,每天均记录了“10”、“10.45”等信息;负责消毒灭菌的工作人员肖某虽接受过有关消毒知识培训,但解释不清消毒登记本上 “嗜热菌管”栏目内所填写内容的目的和意义;该门诊部灭菌工作由第三方每月开展生物监测一次。②在该门诊部消毒灭菌锅内存放有8个已打包好的待灭菌器械包,包外化学指示胶带标注日期其中有7个包为“12/3”、1个包为“13/3”;③该门诊部消毒室当班工作人员肖某称当日尚未开展消毒灭菌工作;但在二楼手术室的无菌物品存放间中,查见4个待用手术器械包的包外化学指示胶带标注灭菌日期为“13/3”。现场拍照4张,拍摄视频一段。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核实,该门诊部由武汉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办。其行为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310.3-2016)的有关规定,该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工作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开展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结案,并依据《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记不良执业行为4分。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美容机构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工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案件。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并改正了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卫生监督员的专业指导和普法宣传,增强了医疗美容行业投资方及管理方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效维护了广大爱美求美人士的医疗安全,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一)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
    本案的被处罚对象是武汉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该公司旗下在武汉地区分别设置医疗美容医院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各一家,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发生在医疗美容门诊部内。该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其下属的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法定主体,认定该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对象准确、适当。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违法违规事实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3“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该医疗美容门诊部负责消毒灭菌的工作人员肖某虽接受过有关消毒知识培训,并在该消毒岗位工作了几年,但检查发现肖某没有任何医疗、护理、药学或医技有关的学习背景,对消毒灭菌检测目的及意义并不了解,也未按要求进行消毒登记,迎检时还有删改消毒记录的行为,这反映出该门诊部的消毒管理是没有落实的。
    其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A.2.1.1“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监测应遵循WS310.3的要求”;《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310.3-2016)4.4.2.3.1“生物监测应至少每周监测一次”。检查发现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灭菌工作由第三方每月开展生物监测一次。
    其三,《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310.2-2016)5.7.10 f) “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等相关信息”。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待灭菌手术器械包标注日期(12/3)在实际检查日期(13/3)之前;3月13日并未开展灭菌工作,现场查见有标注日期为当天的待用已灭菌手术器械包。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该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开展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事实成立。
【典型意义】
    (一)对规范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工作全流程管理具有示范意义。近年来,大量的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应时而生,形成了庞大的医疗美容服务市场。在医疗美容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力量支撑不足、机构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等短板也开始凸显出来。本案就是民营医疗美容门诊部消毒灭菌工作管理不到位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今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机构从业行为、尤其是加强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工作全流程管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易复制可拓展的工作思路和技巧。
    (二)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专业性,及时更新知识库和充分取证同样重要。传染病防治监督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标准众多,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注意新版本,加强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库存,准确引用相应的条目,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适用错误,将会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三)办案思路清晰、取证充分。从调查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消毒工作人员的消毒灭菌工作流程知晓程度,到手术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及使用各环节,再调查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是否落实,收集消毒登记表格、监测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消毒员、护士长和该门诊部“院长”的询问笔录,结合现场照片、执法全过程视频等,形成了完整、确凿的证据链。当事人对已认定的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积极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专业性强,及时更新知识库和充分取证同样重要,对综合执法环境下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