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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4 11:2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12-04 11:27 浏览次数:次
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已经2023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武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鄂法办发〔2022〕3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武发〔2022〕3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8〕1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以下简称评议)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框架内为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实而设定的评价指标和程序,主要目的是对国家机关年度普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促进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普法大格局。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标准。按照《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指标》(见附件),结合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实际,通过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采用科学可行的考核方法,客观评价各单位(部门)在落实普法责任过程中组织领导、制度落实、措施推进、工作成效等情况。
(二)坚持公平公正。“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评议相结合、专业评议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及时公开评议结果,确保评议公平公正。
(三)坚持效果导向。及时总结发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加强跟踪问效,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普法责任单位。
第二章 评议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负责评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级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评议包括自查自评、实地评估、集中评议、公告公示、公布结果等步骤环节。
第六条 自查自评。评议单位(部门)对照《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指标》和本单位(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进行自查评估、量化打分,形成年度普法履职报告、自评得分表,并提供工作台账,报市司法局。
第七条 实地评估。市司法局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法学专家等组成评议团,采取座谈了解、实地察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履职报告中反映的工作情况开展实地评估。
第八条 集中评议。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确定不少于5家集中评议对象。评议单位向评议团报告本单位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评议团成员对评议单位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评分。
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至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公告公示。评议情况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布结果。评议工作结束后,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并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的程序、具体内容、指标项目等,将根据普法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没有列入年度集中评议的单位(部门)应结合职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情况总结。市司法局将根据报送材料和年度守法普法工作要点进行书面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已经2023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武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
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鄂法办发〔2022〕3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武发〔2022〕3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8〕1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以下简称评议)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框架内为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实而设定的评价指标和程序,主要目的是对国家机关年度普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促进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普法大格局。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标准。按照《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指标》(见附件),结合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实际,通过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采用科学可行的考核方法,客观评价各单位(部门)在落实普法责任过程中组织领导、制度落实、措施推进、工作成效等情况。
(二)坚持公平公正。“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评议相结合、专业评议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及时公开评议结果,确保评议公平公正。
(三)坚持效果导向。及时总结发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加强跟踪问效,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普法责任单位。
第二章 评议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负责评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级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评议包括自查自评、实地评估、集中评议、公告公示、公布结果等步骤环节。
第六条 自查自评。评议单位(部门)对照《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指标》和本单位(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进行自查评估、量化打分,形成年度普法履职报告、自评得分表,并提供工作台账,报市司法局。
第七条 实地评估。市司法局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法学专家等组成评议团,采取座谈了解、实地察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履职报告中反映的工作情况开展实地评估。
第八条 集中评议。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确定不少于5家集中评议对象。评议单位向评议团报告本单位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评议团成员对评议单位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评分。
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至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公告公示。评议情况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布结果。评议工作结束后,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并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的程序、具体内容、指标项目等,将根据普法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没有列入年度集中评议的单位(部门)应结合职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情况总结。市司法局将根据报送材料和年度守法普法工作要点进行书面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