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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赠与(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0-16 17:2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小姐单位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于2011年6月才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豪华小汽车一辆。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疏远。赵小姐于2016年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认为该汽车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汽车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不同意分割汽车。
【调查与处理】
    此案中,法院认为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汽车,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前,属于婚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据此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小姐的诉求。
【法律分析】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双方个人所有。本案的关键在于王先生父母赠与房产时间属于“婚后”还是“婚前”。如是在“婚后”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小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如在“婚前”获得的赠与则属夫妻个人财产,赵小姐的请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即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仪式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
    故本案中,赠与发生的时间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虽然按照传统风俗办理了酒席,但也不具备婚姻关系。此赠与属于婚前赠与,属王先生个人财产。故法院驳回了赵小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西方不少国家,结婚都不以到有关机关登记为原则。尤其是在不少宗教色彩浓厚的国家,婚姻关系都是始于到教堂结婚时起。我国的传统风俗当中,夫妻双方只要办理结婚酒席,在人们普遍认识中也就具备了夫妻关系。但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中,为什么以“登记”来作为婚姻开始的时间呢?
    这主要是出于“登记制”的优势决定的。首先,结婚行为会使婚姻双方的关系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人身上的,也是财产上的。如前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婚前所取得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结婚的时间对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着重要意义。 如采取“办理酒席”等方式来确定婚姻关系,时间太长,可能对于确定婚姻开始的时间存在很大困难,就容易造成纠纷。 
    其次,在目前婚姻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今天,采取“登记制”,可以有效查明结婚双方是否存在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样也有利于杜绝“重婚”等婚姻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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