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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菜”我送“法”,维权菜单得民心(新洲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8-09-13 16:44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9-13 16:44 浏览次数:次
【活动概况】
“你点我送”是湖北省妇联、省司法厅、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开展的“建设法治湖北·巾帼在行动”系列主题活动之一,该活动集中全市维权资源,带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妇联组织的维权志愿者,将优质、专业的维权服务送到基层,聘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和学者等专业人士组成巾帼维权志愿讲师团,组成普法维权“菜单”,以“菜单式维权选学”的方式开展普法讲座。“菜单”涉及婚姻家庭类、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类、土地权益及集体股份纠纷类、反家暴专题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类、心理健康类、禁毒综治类、综合类等八大专题,并面向全市公布讲师团成员的手机号码。各基层妇联、企事业单位在拿到菜单后,再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点单选学。为增强辖区妇女维权意识,解答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2017年10月31日,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在街道办事处五楼会议室举办了一场“你点我送”妇女维权法律活动讲座。活动主题是“妇女维权法律活动”。宣讲律师围绕“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与群众进行分析讲解,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释惑。点单式的“妇女维权”,让广大妇女群众吃到了合口味、合心意的“菜”,效果卓著,反响热烈。
【重点宣传内容】
1、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究竟归谁?
答: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的归属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2)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的,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3)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大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后共同还贷,可以支付给对方补偿款。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后应该如何认定?
答: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全部房款或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予对方一半补偿。(2)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对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3)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一人名下,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子女共同还贷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若双方父母出全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为按份共有。(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子女双方名下的,一律平分。
3、婚后子女自己购房,离婚时的房产归谁?
答: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支付的是全部的首付款,先按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若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之,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属于共同房产,共同债务。(3)婚后一方借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的:双方认可或对方事后认可且共同还款的,视为共同房产,共同债务;若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无其他因素,属于个人财产。
4、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行起诉。(2)离婚时双方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产的:离婚后另行起诉。(3)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行起诉。(4)离婚时双方房产中有父母名字的:另行起诉。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普法对象精准化。此次普法宣传的对象很明确,即专门针对郊区农村城镇化后的街道辖区留守妇女,普法宣传的目标群体明确精准,她们的法律需求也很清晰,因此,针对特定群体宣讲特定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了普法对象和内容的精准化、精细化,增强了普法宣传的实效性。
二是普法形式独特创新。此次讲座以“你点我送”的形式进行。“你点我送”就是群众根据自己的法律需求“点单”,普法办就根据群众的需求送法上门服务。这种独特创新的普法形式,投其所好,送其所需,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增强了她们对法律知识的获得感。
三是普法内容精细实用。此次法治宣传活动的内容注重精细化和实用性,具体围绕“离婚时的房产归属”与群众进行分析讲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宣传内容更贴近群众生活实际,可以帮助普法宣传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律知识,提升了妇女维权法律意识,更好地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和效果。
“你点我送”是湖北省妇联、省司法厅、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开展的“建设法治湖北·巾帼在行动”系列主题活动之一,该活动集中全市维权资源,带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妇联组织的维权志愿者,将优质、专业的维权服务送到基层,聘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和学者等专业人士组成巾帼维权志愿讲师团,组成普法维权“菜单”,以“菜单式维权选学”的方式开展普法讲座。“菜单”涉及婚姻家庭类、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类、土地权益及集体股份纠纷类、反家暴专题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类、心理健康类、禁毒综治类、综合类等八大专题,并面向全市公布讲师团成员的手机号码。各基层妇联、企事业单位在拿到菜单后,再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点单选学。为增强辖区妇女维权意识,解答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2017年10月31日,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在街道办事处五楼会议室举办了一场“你点我送”妇女维权法律活动讲座。活动主题是“妇女维权法律活动”。宣讲律师围绕“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与群众进行分析讲解,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释惑。点单式的“妇女维权”,让广大妇女群众吃到了合口味、合心意的“菜”,效果卓著,反响热烈。
【重点宣传内容】
1、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究竟归谁?
答: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的归属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2)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的,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3)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大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后共同还贷,可以支付给对方补偿款。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后应该如何认定?
答: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全部房款或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予对方一半补偿。(2)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对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3)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一人名下,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子女共同还贷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若双方父母出全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为按份共有。(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子女双方名下的,一律平分。
3、婚后子女自己购房,离婚时的房产归谁?
答: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支付的是全部的首付款,先按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若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之,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属于共同房产,共同债务。(3)婚后一方借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的:双方认可或对方事后认可且共同还款的,视为共同房产,共同债务;若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无其他因素,属于个人财产。
4、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行起诉。(2)离婚时双方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产的:离婚后另行起诉。(3)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行起诉。(4)离婚时双方房产中有父母名字的:另行起诉。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普法对象精准化。此次普法宣传的对象很明确,即专门针对郊区农村城镇化后的街道辖区留守妇女,普法宣传的目标群体明确精准,她们的法律需求也很清晰,因此,针对特定群体宣讲特定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了普法对象和内容的精准化、精细化,增强了普法宣传的实效性。
二是普法形式独特创新。此次讲座以“你点我送”的形式进行。“你点我送”就是群众根据自己的法律需求“点单”,普法办就根据群众的需求送法上门服务。这种独特创新的普法形式,投其所好,送其所需,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增强了她们对法律知识的获得感。
三是普法内容精细实用。此次法治宣传活动的内容注重精细化和实用性,具体围绕“离婚时的房产归属”与群众进行分析讲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宣传内容更贴近群众生活实际,可以帮助普法宣传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律知识,提升了妇女维权法律意识,更好地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