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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商家偷梁换柱侵害消费者权益 律师维权获取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04-15 21:54    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

武昌区消费者何某家中装修,通过广告看中某品牌门窗。2021年9月7日,何某前往武昌一家建材家居店内的某门窗铺面,与该品牌武汉运营中心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定制某品牌铝合金门窗,预算造价30500元整(包税),交货时间45天。合同后附上定制门窗的产品图样。何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某公司武汉运营中心专用章。当日,何某则向该公司武汉运营中心指定账户转账合同款30500元。

 

2022年6月,该品牌武汉运营中心将整窗运至何某的房屋中进行安装。在安装的过程中,何某发现某门窗武汉运营中心交付的铝合金门窗并非该公司生产,而是由某门窗武汉运营中心另行委托工厂制造。为此,何某要求其提供自行生产的门窗或者退货退款,可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何某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涉,该品牌武汉运营中心则将铝合金门窗拖走,并且拒绝返还所收取的合同预付款。更甚者,该品牌武汉运营中心从建材家居店退租撤场。

 

何某在权益受损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找到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听取了消费者陈述的消费经历,指导消费者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明某门窗武汉运营中心实则由武昌区卢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该经营部系某门窗的经销商。何某通过案涉门窗的经销商签订了定制合同,明确约定了门窗的生产厂家与所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但是,最终提供给消费者门窗却并非合同约定的厂家生产,此行为已然构成违约。

 

承办律师通过事实与法律分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应当返还何某预付的30500元,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法律服务费20000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何某即可以要求生产商某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经销商武汉市武昌区卢某建材经营部承担责任。

 

提请诉讼

 

通过上述工作并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代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

 

1、判令解除何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定制合同;

 

2、判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卢某建材经营部、某公司立即向原告何某返还合同款30500元,并支付上述合同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825.43元;

 

3、判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卢某建材经营部、某公司赔偿维权产生的损失20000元;

 

4、判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卢某建材经营部、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何某的上列诉请。

 

案例点评

家装行业与人们提高生活品质的美好追求息息相关,但其为预先消费的常见领域,消费者在支付合同对价后,常常因商家的履行瑕疵、延期交货等原因而引发民事纠纷,且定制产品的标准并不规范,商家利用大多数人不了解的信息差来“偷梁换柱”。

 

上述案例中,消费者预先支付定制门窗的价款,而卖家却未按约提供约定的产品,私自调换货物、侵害消费者利益。本案的办理承办律师则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帮助消费者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有效地维护权益。人民法院的判决则充分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与强度,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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