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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女职工孕期被解雇,法律援助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4-04-15 21:53    浏览次数:

守护最美的你

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案例展示

 

编者按:武汉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部门积极维护妇女同胞们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同胞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成为妇女们坚强的法治后盾。三八妇女节将至,“武汉司法行政”公众号特别开设“守护最美的你”专栏,推送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优秀法援案例,请持续关注。

 

陈女士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女士系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居民,2023年2月27日,陈女士通过网络招聘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公司上班,从事新媒体运营岗位工作,在网络上招聘陈女士的是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但在入职之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且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是武汉某某有限公司。2023年3月23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得知陈女士怀孕后,以试用期未达到录用条件为由向陈女士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女士于2023年3月26日签收。2023年4月14日,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转款1811.94元薪资到陈女士银行账户。

于是陈女士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陈女士的诉求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指派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陈雅萌、王章两位律师承办案件。

律师承办案件后,积极与受援人沟通。陈女士一开始提出诉求:公司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就解除合同,应当给予自己赔偿。但经承办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并多次进行案例检索及法律分析后,认为除了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在岗工资的思路外,还可以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的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因受援人怀孕将其开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因受援人工作仅一个月,要求支付赔偿金最多也只能拿到一个月工资,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受援人后续能拿到的生育津贴、产假等福利待遇更多,因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能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研判,承办律师在与受援人陈女士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决定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思路提起仲裁。

2023年6月9日,承办律师到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应材料立案。2023年10月27日,案件开庭审理,承办律师的观点及代理意见获得仲裁庭的支持。2023年12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一、确定陈女士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某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女士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573.6元;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女士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25183.91元;四、上海某某公司继续履行与陈女士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五、驳回陈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受援人十分满意,也对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给予处于“三期”(即女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其中就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做了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以未达到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触碰了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红线,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并裁决公司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有力地保护了孕期妇女的劳动权益。

本案中法援律师在受案后,对案件多方研讨、几经推敲,力求最佳援助思路,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的宗旨,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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