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想要“钱生钱”?“套娃式”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3-07 20:55    浏览次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金融信贷市场的活跃,部分人想要“钱生钱”,便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以“套娃式”的借贷方式获取高额利息,结果对方不还钱,不仅赔了本金又折了利息,最后懊悔不已。

 

近日,蔡甸法院永安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4万元,法院依法认定该部分无效。

 

案件详情

 

 

方某某与刘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刘某以买房为由向方某某借款6万元,刘某向方某某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方某某以自有资金出借2万元外,向金融机构贷款6万元再转借4万元给刘某。

 

“我把他当朋友,好心把钱借给他,哪知道最后连本都没了,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方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法院审理后发现,方某某出借给刘某的6万元,其中2万元为自有资金,另有4万元系其通过金融平台贷款再转借给刘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对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欠钱不还是事实,但其借的资金仅有2万元属于方某某自己所有,且方某某承认有4万元系从金融平台贷款后再取现借给刘某,故此4万元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实属无效。方某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部分资金4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刘某返还方某某自平台套取金额4万元,偿还方某某自有资金2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出借资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用于出借朋友,虽然是出于“好心”,成全“友情”,但是违反法律规定,不但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还会造成自己无法承担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