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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17:52 浏览次数:次
案件详情
王某自2016年3月到2023年3月期间就职A公司,自入职后至2019年12月31日连续签订过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但2019年12月31日后A公司未再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
2023年3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四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如下裁决:关于申请人王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基于该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该劳动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重新成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仍可就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王某可以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该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王某最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提出主张。
审理中,A公司当庭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因王某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主张相关权利,且双倍工资系惩罚性条款而非劳动报酬,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故仲裁委采纳了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王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有句俗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每个人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借此案例提醒大家在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一定要及时申请仲裁,避免出现类似案例中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对方提出时效抗辩而导致败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