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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17:29 浏览次数:次
重阳佳节
浓浓敬老情 九九重阳日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
体现了法律对于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关注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
赡养老人
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议题
那么如何养?谁来养?
案情简介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时,向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发出了辖区内首份《赡养指导令》。
高某今年60岁,育有一子高某某。
高某原本靠打工负担生活费用,但因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担负生活费等支出,遂向其子高某某索要赡养费。然而,这一看似合理的提议却遭到儿子拒绝。
事出并非无因,据了解,因高某与其妻子积怨较深,加上高某常年在外务工,亲子关系渐行渐远。
鉴于社区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高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沈信旺受理该案后,多次尝试与高某某沟通,但高某某均避之不见。承办法官便前往高某家中及其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寻找突破口。
终于,借助高某某的母亲“从中搭线”,高某某不再回避,表示愿意沟通。承办法官顺势登门向高某某释法明理,发出《赡养指导令》,引导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发出《赡养指导令》,是硚口区法院将履行司法职能融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旨在修复人伦亲情,敦促责任履行,彰显了司法的良善和温暖。
下一步,硚口区法院将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推进,不断强化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丰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效,努力在司法领域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亲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由上可知,赡养年迈父母
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即使父母亲本身具备一定经济能力
其子女也不能当然免除赡养义务
更何况,中华民族有
“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帮助,更需要精神慰藉、家人陪伴。成年子女除支付赡养费外,平时还应当经常看望老人,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其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在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方面
原则上赡养费应能满足父母的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并尽量使得父母能够过上相对高质量的生活,可以在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数额。
在范围上
赡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居住相关的费用等。
在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上
既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实物的方式支付。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还可以将需要赡养的父母接到家中共同生活。有多个子女的,各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