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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不交物业费?蔡甸法院首份物业服务支付令来了......

    发布时间:2023-10-26 17:15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高速发展,居住环境不断改善,物业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如何打通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堵点”,是法院在化解双方矛盾、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一环。近日,蔡甸法院发出首份物业服务支付令,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新途径。

 

申请人某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业主欠缴物业费,经该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物业公司遂向蔡甸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部分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启动督促程序。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经过认真研判案件事实,并结合长期办理物业案件的经验及前期查明的事实情况,认定该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确实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当天即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送达后,已经有大多数业主主动缴纳了下欠的物业费。

 

支付令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督促程序,在立案后立即启动,能够有效节约调解、庭审等司法程序资源,降低解纷成本,提升解纷质效。下一步,蔡甸法院将认真总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支付令的成效,大力推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化解进入“快车道”,持续创新诉讼纠纷前端化解机制,助力诉源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法官同志,什么是支付令呀?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途径。

 

那相较于普通诉讼途径,支付令有什么优势呢?

物业费合同纠纷案件有着金额小、涉案人数多、事实较为清楚、诉讼成本高等特点。相较于普通诉讼途径,支付令的优势比较突出,能助力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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