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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额贷案件看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江岸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9-08-15 10:1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底开始,张某、王某等人相继有A、B、D、D、恒E、F等6家小额贷公司,6家公司互有往来,团伙成员多为亲戚、老乡、同学关系,分工明确。涉案公司的作案手法高度一致,一般是业务员通过电话、QQ、微信、58同城等信息发布网站发布“小额贷”信息,声称低息贷款、无抵押,诱骗客户上门,在核实留存受害人及其亲属信息、房产、车辆后,威逼被害人签订高息借款合同,在给付借款时强行从本金中扣除20%-40%的费用,并强迫客户依照本金数额写下借条、合同。若到期不还,则采用泼油漆、打电话骚扰被害人亲属的方式催债,并以此为借口收取高额劳务费,甚至还有凭借前期借款凭据在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债务的情况出现。
【调查与处理】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相关犯罪嫌疑人以借贷为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对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强迫交易中额外勒索他人财物的,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不批准逮捕处理,以分化和瓦解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本着严格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准确的适用法律,严厉的打击犯罪。
1. 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相关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小额贷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人数达三人以上,人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2. 认定暴力情形为软暴力。
本案中,相关犯罪嫌疑人并未对被害人使用明显的殴打等强暴力,而是采取一帮人对一个人摆造型、言语恐吓等手段,暴力性不明显,应当认定为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采取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3. 认定非法放贷讨债。
本案中,相关债权均有合法的借债合同,还有相关的照片和借条,形式上合法,但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之上,应当认定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力债权强行索债。
4.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很强的迷惑性。本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低息贷款广告,诱骗受害人到公司咨询洽谈、签订借条、收条,在上述环节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通常能够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似乎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犯罪行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二是虚假广告宣传。相关犯罪嫌疑人均成立合法的财务公司等经济实体,租用正规的办公场地,通过QQ、微信、58同城等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小额贷”信息,声称低息贷款、无抵押,诱骗客户上门,在核实留存受害人及其亲属信息、房产、车辆后,威逼被害人签订高息借款合同,在给付借款时强行从本金中扣除20%-40%的费用,并强迫被害人购买高档香烟予以打点,被害人若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利息或归还欠款,利用各种方式强迫其支付高额利息及费用。三是以软暴力为主。若被害人认为费用过高不愿贷款,被告人即按照规约与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协商”,同时以“摆造型”等软暴力相威胁、恐吓或是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或打耳光等轻微暴力,使被害人想让恐惧,不得不接受高额的贷款利息及各种费用。若被害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利息或归还欠款,被告人则按照下户路线图前往被害人家中采取口头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在被害人住址附近喷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方式滋扰、纠缠,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被迫支付高额利息及费用。四是以合法的民间借贷形式掩盖强行放贷的实质。与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涉案的借款协议并不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而均以个人名义签订,规避其无小额贷款资质的法律风险。
【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对小额贷款领域的监管。金融办等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和优化现有资源,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针对披着“小额贷款”外衣实则并无小额贷款资质的“类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做好“类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一方面市场监管局要强化对涉金融行业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消费者举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公司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进行“小额贷款”的公司及个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上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监测,加强投资理财类广告预警,强化广告执法。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综合治理体系。类似案件仅靠刑事司法机关的打击很难完全奏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协作配合,研究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日常监管和排查整治,加强对重点人员、特殊人群的监管,加大综合治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减少或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滋生。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树立正确消费观,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通过实际案例,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了解“小额贷款”违法犯罪的基本模式和特点,提醒人民群众警惕披着小额贷款公司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要开展对合法的小额贷款知识的宣传,相关部门特别是金融部门应加大普及力度,便于人民群众辨别真假小额贷款公司,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树立人民群众正确的消费观,目前出现的超前消费、攀比消费、盲目跟风消费等非理性消费的现象,导致消费超出自身的承受能力和范围,出现“债务负担”和“借贷危机”,导致病急乱投医,陷入“小额贷款”公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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