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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你分得清吗?

    发布时间:2019-05-30 09:5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刘某借款,并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借条,借条写明:杨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期二年,到期原数偿还。自借条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杨某先后向刘某归还人民币250余万元。此后,刘某多次与杨某联系,但杨某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刘某多次要求杨某提供银行流水信息及财产担保以证明其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杨某也拒绝配合。2018年2月1日,刘某用新手机号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明确表示对未归还的借款不会提供任何担保,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不会归还剩余借款。刘某委托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刘某和杨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本案中,刘某多次联系杨某,希望了解其炒股情况,并要求其提供银行卡流水,以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具备还款能力,但杨某拒绝回应;后杨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不会偿还剩余借款。杨某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而杨某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但内容存在大量的删减,并且内容中虽然出现了理财、炒股等字眼,但仅是刘某作为债权人履行对杨某所借款项使用的检查、监督权利。杨某截取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2、委托理财系指个人或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尽可能确保客户的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从委托理财的称谓以及内容看出,委托理财的双方首先应当属于委托方与受托方,而处分和操作的财产为委托方的财产,且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经济规律,具有盈亏的可能性。
结合本案案情,杨某在接受刘某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明确表示到期原数偿还。如果按照杨某的说法双方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刘某作为委托方,其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仅需在理财到期后,收回投资款即可,这并不符合委托理财之本质。从案件整体分析,杨某和刘某并非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而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律师在准备开庭材料时,通过大数据平台以本案焦点问题为关键词在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进行检索,形成检索报告。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将其与委托理财性质进行区别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① 缔约目的:若是无息借款则是为了到期归还本金;委托理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
② 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并对理财的收益分配、风险负担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若是委托理财,双方多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中会对理财的收益分配、风险负担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固定的本息回报,则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③ 是否出具借条,借条中是否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期、利息等,借款是否实际支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向他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思表示。
④ 双方是否有约定亏损由谁承担,委托理财合同与借款合同的重要区别在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从事理财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仅收取理财报酬而对于约定范围内的亏损不承担责任,亏损由委托人承担,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经营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贷款人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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