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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期间意外身亡,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9-05-23 09:5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林某(66岁)经人介绍到某食堂工作,某食堂被承包给A公司。2019年4月9日19时30分,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A公司员工立即呼叫医生及时治疗。当日19时50分,林某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经单位报警110警察排除刑事责任。林某家属与A公司就死亡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向江岸区四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一)A公司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向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属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所有法定及双方商定的赔偿项目;(二)A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到林某家属的个人账户。
 
相关条款
①  林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林某经人介绍到某食堂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某食堂被承包给A公司,公司老板只承认与林某之间为雇佣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上述规定,林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意味林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中,林某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本人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林某与公司之间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②  林某的非正常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2019年4月9日19时30分,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50分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确定林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林某非正常死亡构成视同工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的富裕、人类寿命的延长,为追求劳动价值的需要,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走出家门,寻找劳动机会,实现劳动价值。这是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为维护劳动价值的实现,出现类似纠纷时,理清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应考虑家属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既能化解非正常死亡纠纷,又能稳定死者家属情绪,实现司法功能的最大化。
同时,本案也告诫企业,在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时,优先考虑为享受养老保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若必须聘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企业应为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以此化解由此可能引发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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