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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忽规章制度 遭遇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17 09:3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0日,劳动者赵某入职武汉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在2016年4月9日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再次续签了第三次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武汉某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赵某工资,如赵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武汉某公司规章制度,一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武汉某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赵某还签收了公司的《劳动考勤管理制度》和《员工须知》。2017年4月13日,武汉某公司在QQ工作群中发布通知,要求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每天打卡四次,逾期打卡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同日,武汉某公司向赵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在不出差时需要回公司打卡记考勤。赵某未予回复。在此期间,一直无赵某的出勤记录。2017年5月4日,武汉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从2017年4月13日开始无故缺勤旷工达14天为由,决定自2017年5月5日起开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25日,赵某向武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调查与处理
经仲裁、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武汉某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赵某劳动合同赔偿金156560元。

法律分析
武汉某公司认为公司履行了公司的告知义务系根据《劳动考勤管理制度》和《员工须知》规定合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而且通过QQ工作群和短信群通知到位,履行了公司的告知义务,赵某无正当理由旷工,违反了公司有关规定,依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不需赔偿劳动者。赵某认为公司无故变更考勤管理方式,而且自己并未收到变更考勤管理方式的通知,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自己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因为各方面原因,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意义
◇  用人单位应建立考勤记录或完善考勤记录的内容。完整的考勤记录应全面记载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迟到、早退时间、休假、旷工时间等,如果劳动者未出勤,对未出勤的原因,劳动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予以注明。
◇  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无论是电子考勤还是手写考勤,完整的考勤记录除有考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签字外,还应有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如劳动者因旷工不能签字,或其他原因不愿签字认可时,应由劳动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考勤记录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  规章制度需合法、有效。此处的“合法、有效”指关于劳动者长期旷工严重违纪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即:(1)该制度在制定时已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协商;(2)该制度已经公示,公式的方式包含公告栏、用人单位内部局域网公告、员工培训、员工签收、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等,实践中,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已经过公示,劳动者已知晓该制度,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  合法送达解雇通知。通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途径送达劳动者,而非口头告知,具体方式如下:(1)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可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或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行为告知劳动者,要求其到用人单位予以签收;(2)邮寄送达,适用邮寄送达的前提是,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劳动者的送达地址,或用人单位已知晓劳动者的住址。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劳动者,并保留送达回执、发票凭证等;(3)公告送达,在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送达时,用人单位可考虑公告送达。在所在区域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限定公告期限,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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