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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引纷争,人民调解化风波
发布时间:2018-11-15 17:16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1-15 17:16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4日凌晨2点30分,张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汉口某路附近由西向东行驶,突遇82岁董某(女)在道路中间护栏附近行走,张某来不及刹车,车辆前部左端将董某撞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董某于当日凌晨4时许死亡。
因事发突然,死者家属无法接受失去亲人的现实,要求肇事司机张某一次性赔偿30万。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 张某是否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 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
此纠纷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面包车司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未注意道路安全,未注意防范行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伤亡者董某违规在道路中间行走,亦存在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肇事司机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当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肇事司机张某应当赔偿死者董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住宿等多项费用。考虑死者年级偏大,死亡赔偿金计算为五年。
【处理结果】
永清街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积极组织双方沟通,研判案情。
经调查了解:
一方面——
死者家属的三个子女表示,母亲早年守寡,含辛茹苦将子女养育成人,到晚年却落得这下场,心理上难以接受,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万元,以便尽快为母亲料理后事,让她早日入土为安。
另一方面——
肇事司机张某来自农村,靠跑微型货车送货维持生计,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家里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妻子没有工作,父亲身患绝症等着钱做手术,经济较为拮据,一次性赔付30万元极为困难。
此时,交通大队尚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而身故老人又亟需处理后事,一时陷入僵局。随后,永清街调委会进一步了解到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经律师测算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络,初步估计保险可赔付16万元左右。经过一番沟通,张某表示愿意努力筹措资金对死者家属先行赔偿,再找保险公司理赔。在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也了解到自己的索赔诉求偏高,愿意让步。
最终双方就赔付金额达成了一致,本案止息,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双方依法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26号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