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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餐馆环保问题惹争议 社区律师介入巧化解
发布时间:2018-11-22 17:1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1-22 17:17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据江岸区某小区部分业主反映,经营地点位于该小区C栋某单元1层的某餐馆存在油烟扰民问题,严重影响该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经与该餐馆沟通无果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不断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吊销该餐馆的营业执照。
【争议焦点】
○ 业主委员会认为:
该小区C栋虽然属于商住综合楼,但此栋楼并没有专用的烟道,且该餐馆临近业主居住层,餐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油烟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空气质量,对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该餐馆应该搬离小区,如不搬离,相关部门理应吊销该餐馆的营业执照。
○ 餐馆负责人认为:
餐馆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餐馆专门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餐馆核发了经营许可证。因此,餐馆的经营并无不妥。
【法律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由此可知,虽然案涉餐馆设立在商住综合楼,可用于商业经营,但该楼并没有配套设立专用的烟道,且该餐馆的位置与居住层相邻。
因此,该餐馆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禁止性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条文形式属于规则与罚则相对应,故针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罚则即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照此对案涉餐馆作出行政命令或处罚。
本案中,因涉案餐馆工商执照办理时间为2015年12月,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时间2016年1月以后,新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该餐馆的经营行为违反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处理结果】
社区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并给予提供法律帮助,呼吁业主们保持理性的态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走司法程序。
2018年4月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涉案餐馆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8年4月24日,该餐馆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了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2018年6月25日,小区业主委员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了起诉;该餐馆整顿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