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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化解医患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05 22:41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7-05 22:41 浏览次数:次
【案情介绍】
某患儿(五个月)因腹泻于2017年2月14日,被家属送到某医院进行诊治,被该院门诊科诊断为“肠套叠”,急诊收入普外科,当日施以空气灌肠术进行手术治疗。术后院方通过多项检查认为手术成功,患儿留院继续观察。14日夜里家属发现小孩有哭闹不止等异常行为,向值班护士反映,护士解释为正常现象。2月15日上午家属再次向院方提出患儿反常现象,院方对患儿进行B超复查并检查粪便排放等问题,至中午12时许该患儿出现口唇青紫,四肢末梢湿冷,全身皮肤呈花斑纹,腹胀等急症,医院对患儿进行疏通呼吸道、予以复苏气囊加压给氧,胸外心脏按压,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多巴胺等方式进去抢救,当日15时30分,该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3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听取双方陈述与辩解。其争议的主要焦点:患方经网上查明,指出为小孩诊断的医生,根本就不在院方的医生名册中,系非法行医,病情诊断书上无医生签名只有护士签名,已违反医疗规程;诊断的结果、死因的判断均与鉴定的内容不符,并存在着误诊、抢救不及时的过错,患儿的母亲又曾经做过流产手术而且现在年龄较大不能确定能否再次怀孕,要求院方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责任。
而院方认为:诊断的医生有国家颁布的正规医生资执,只是执业地点不在本院不属于非法行医,护士在诊断书上的签名系打印失误,根本无护士本人的亲笔签字确认,病情的诊断、和抢救措施是正确合理的,至于鉴定的内容与诊断的表述不一致是因为鉴定是病理分析与病情诊断不一样,导致患者家属存在误解,关于治疗跟踪不及时和一些医护人员存在麻痹大意的问题,医院内部也在进行整改,调查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这方面院方承认有一定过失,但35万元的赔偿数额不能接受,最多补偿家属5五万元,至于能否再孕问题,院方愿意为患者联系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再孕、保胎等治疗但不能承诺保证再孕成功。死者家属听后怒斥医院是在推卸责任,无解决问题的诚意,并声称要继续到医院堵门、到政府上访。
鉴于此,调解员当即决定暂停调解,转向背靠背的做工作,首先调解员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找到卫生主管部门了解案情、咨询有关问题后,一方面找到院方协商交涉有关赔偿事宜,指出医疗行为上存在的过失,并要求院方在进行调解时注重语言表达的方式,体现解决问题的诚意,安抚家属丧子之痛,换取对方的理解,经调解员的说服劝导院方不仅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而且终于承认到自己对患儿进行空气灌肠术后,发生肠穿孔的病情变化存在着认知上的错误,愿意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另一方面找到死者的家属做了耐心的劝导工作,对小孩的不幸死亡深表同情和哀悼,希望家属尽快走出悲痛的阴影,及时解决此次医患纠纷,开始正常生活。否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死者家属听后深有感触并当即表示愿意再与院方进行协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医患纠纷,患者家属因孩子送医院做空气灌肠手术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死亡的原因系医院错误的诊断和手术后抢救不及时等医疗事故所致,然而法医鉴定只确定了死亡的原因,并未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因此难以确定院方是否有责从而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尽管如此,调解人员能从现有的法医鉴定、医院病历以及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交谈中,对案情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在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时,先采取面对面的陈述、协商,然后根据调解情况的变化又转向背靠背的做工作,一方面调解员与院方单独协商交涉中指出其在医疗行为上存在某些过失,应负有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找到死者的家属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了耐心的劝导,在预测双方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又重新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员通过说情、论理、讲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做出合理的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个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