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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蔡林记”商标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03 22:42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7-03 22:42 浏览次数:次
【案情介绍】
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为“蔡林记”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于2010年5月在第43类上注册“蔡林记及图”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餐厅、快餐馆等。
2013年5月13日,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投诉,举报位于江汉路128号长盛广场负1楼的武汉市江岸区蔡明纬风味餐厅的商标侵权行为,要求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查处。
2013年5月20日,被告江岸区工商局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餐厅在正大门牌匾、一次性餐具、厨房用具上使用“蔡明纬(注R标志)老蔡林记(注TM标志)”字样;在楼梯口的灯箱牌匾、室内的发货窗口、文化墙装饰等处使用“老蔡林记”字样。调查时,该餐厅个体业主熊某辩称,“老蔡林记”为湖北鼎鑫耀公司正在申请注册并许可其使用的商标,蔡林记热干面馆的创始人蔡明纬之子蔡汉文系湖北鼎鑫耀公司的股东之一,且熊某使用的“老蔡林记”文字商标与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蔡林记及图”组合商标并不近似。
2013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向熊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组织听证会。
2013年10月14日,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以熊某经营的餐厅侵犯武汉市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蔡林记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熊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熊某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岸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熊某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老蔡林记”字样,对“蔡林记及图”商标所承载的第三人的商业信誉构成严重影响,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熊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点评】
该案系一起涉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案商标“蔡林记”是全国知名的“汉味”早点品牌。该案的审理裁判围绕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主线,遵循了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即审查诉争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幅度是否适当等问题。同时,裁判中也突出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重审查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问题。
在商标近似的认定中,充分考虑标识的外观特征和相关公众的呼叫习惯,以及中国文字内涵的导向;在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辩的各项阻却商标侵权的事由时,充分论证了受理的商标注册,能否对抗在先已注册商标等问题,明确了使用此类标识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规则;在论证原告使用“老蔡林记”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时,根据原告的具体使用方式依法作出认定,审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该案的裁判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针对老字号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制止和震慑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和典型性。
【推荐理由】
本案虽是一起工商行政处罚行政案件,但涉及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法律认定,需要运用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和方法,特别是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界定及企业字号、名称作为商标性使用的界定,给案件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该案的裁判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诉辩双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厘清,充分展示了其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有机的融合至行政审判的裁判技能,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全国50大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的行政判决书被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法律文书“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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