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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医院使用虚假广告语被罚2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7-10 22:4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7-10 22:45 浏览次数:次
【案情介绍】
江岸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医院在该医院的网页上宣称“××医院皮肤设备国际顶尖” 以及是“湖北省唯一超过百年历史传承的中医药老字号”。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院有以下违法事实:其一2016年当事人委托××皮肤病研究院发布网络广告中,宣传“是湖北省唯一超过百年历史传承的中医药老字号”、“××医院皮肤设备国际顶尖”内容。其二当事人在互联网首页宣传9名卫生技术人员(专家团队)形象和网上视频案例等诊疗方法及患者形象,如“尹同学青春痘快速治愈”形象视频。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第一款:“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江岸区工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江岸区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后,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原处罚。
【案件点评】
《广告法》对绝对化用语作出禁用规定的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防止误导消费者,二是防止诋毁竞争对手、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立法目的看,该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显然是一种不完全列举,绝对化用语当然还包括上述三个词语之外的其他词语。像“最好”“顶级”“唯一”等表示绝对化意思的词语也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如案例中,当事人提出的涉及的“××设备国际顶尖” “湖北省唯一超过百年历史传承的中医药老字号”宣传用语,这里的“顶尖”、“唯一”就表示绝对化意思,应视为绝对化用语。
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由此可见,立法的本意并不是只把“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认定为绝对化用语,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这样的绝对化词语还有很多。
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设备国际顶尖”“湖北省唯一超过百年历史传承的中医药老字号”等广告,明显属于间接宣传其医院形象的行为;当事人发布的“顶级”“唯一”等宣传语具有绝对化意思表示,存在与除自身之外的其他经营者进行比较的意思,且属于间接宣传其医院形象、服务品质、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可能对消费者选择和使用其所售产品产生实质性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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