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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1-12 17:31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1-12 17:31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张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2019年4月4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2019年4月11日,张某签收《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并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5月5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张某出具的一份《顺延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原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2019年5月31日顺延为201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2019年5月14日,张某向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表示不愿意签订三个月的劳动协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5月27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张某提供一份空白合同要求张某签字,张某以该合同为空白合同为由拒绝。
2019年6月1日,张某委托律师向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该函载明:1、双方签订的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且已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仅签订顺延三个月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不同意;2、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空白合同;3、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愿按照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要求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收到该函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协助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并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损失。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收了张某的上述《律师函》,于2019年6月4日要求张某于2019年6月5日17时前办理离场手续,张某因不是主动离职予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张某发出《关于再次通知张志勇续签劳动合同函》未果,后于2019年7月4日书面终止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在2019年7月10日17时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调查与处理】
张某就该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调查确认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劳动合同到期前,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6月1日终止,判决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职工应如何依法维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5月与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9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原告已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处连续工作满十一年,有权依法要求与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予以拒绝,只同意与张某签订期限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期满终止,该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第一、督促企业等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牵涉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生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单方面做出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此案例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对规范企业法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引导广大职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生活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面对无故被解约、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企业行为时,往往束手无措,更不知可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此案例具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引导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该案例是劳动纠纷中的典型代表,具有较强的社会代表性和警示意义,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既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2008年5月,张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2019年4月4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2019年4月11日,张某签收《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并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5月5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张某出具的一份《顺延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原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2019年5月31日顺延为201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2019年5月14日,张某向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表示不愿意签订三个月的劳动协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5月27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张某提供一份空白合同要求张某签字,张某以该合同为空白合同为由拒绝。
2019年6月1日,张某委托律师向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该函载明:1、双方签订的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且已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仅签订顺延三个月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不同意;2、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空白合同;3、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愿按照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要求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收到该函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协助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并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损失。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收了张某的上述《律师函》,于2019年6月4日要求张某于2019年6月5日17时前办理离场手续,张某因不是主动离职予以。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张某发出《关于再次通知张志勇续签劳动合同函》未果,后于2019年7月4日书面终止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在2019年7月10日17时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调查与处理】
张某就该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调查确认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劳动合同到期前,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6月1日终止,判决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职工应如何依法维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5月与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9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原告已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处连续工作满十一年,有权依法要求与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予以拒绝,只同意与张某签订期限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期满终止,该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第一、督促企业等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牵涉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生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单方面做出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此案例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对规范企业法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引导广大职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生活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面对无故被解约、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企业行为时,往往束手无措,更不知可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此案例具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引导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该案例是劳动纠纷中的典型代表,具有较强的社会代表性和警示意义,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既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