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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购买的进口水果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01-12 17:2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日,骆某通过电商平台“1688”在某经营部经营的店铺看见产品页面宣传越南进口榴莲,遂购买名为“越南猫山王榴莲”的产品十余箱,产品单价为200元/箱,购物金额2000余元,购买后和朋友食用时经朋友提醒越南榴莲不允许进口,涉案产品系走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某经营部退还购物款并赔偿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对该店铺所售的越南榴莲是否不允许进口进行调查,某经营部的答辩意见认为,涉案产品原是从越南通过边民互贸方式进入到中国境内,经海关检疫部门的抽样检查入境,但某经营部未提供涉案产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而《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2018年1月29日更新)》载明,越南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包括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萝蜜、火龙果,榴莲并不包括在内。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进口水果应符合什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规定,该案件中,某经营部销售的越南榴莲,未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名录中,某经营部亦未提供涉案产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无法证明其所售的越南榴莲的合法来源,亦无法证明其对销售的产品尽到必要的查验义务。   
    第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销商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格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案件中,骆某向某经营部退回所购买的榴莲后,某经营部需要向骆某退还相应的购物款2000余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第一、普及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从生活细节中树立法治意识,即使是购买进口水果等生活小事,都有可能牵涉法律问题,引导群众自觉加强与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
    第二、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进口水果。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比较喜欢购买国外进口的水果,但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时不注意甄别,未注意水果种类及产地是否获得了我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如果没有相关的准入资格,则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宜购买食用。
    第三、督促经销商合法销售进口水果。经销商对销售的水果应尽到必要的查验义务,不销售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水果和来源不明的水果,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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