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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债子还”是否于法有据?
发布时间:2021-01-12 17:21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1-12 17:21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程甲与程乙系父子关系,程甲因最近几年做生意失败背负较大数额债务,导致经济困难、生活拮据,故诉至法院要求程乙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用于日常生活及偿还债务。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对程甲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程甲于2007年与程乙之母离婚后未再婚,仅育有程乙一子。现程乙既未同其父共同生活,未在生活上照料其父,亦未在经济上供养其父。法院认定程甲的赡养义务人有且仅有程乙一人。
而后,对程甲、程乙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2017年程甲经申请分配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某公租房,现每月养老金收入约4,200元,但其因做生意亏损,尚负较大数额债务。程乙月收入约5,000元,其女现年满6周岁,小学一年级在读,其女抚养费、学费以及成长中各项费用的一半由程乙负担。综合考虑程甲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程乙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程乙每月支付程甲赡养费800元。
【法律分析】
1. 程甲要求程乙支付赡养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是否于法有据?
“父债子还”并无法律依据,程甲与程乙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程甲之债与程乙无关,在程乙不愿替其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子偿父债”。
2. 在每月有退休金、分配有公租房以及并无重大疾病的情况下,程甲是否有权要求程乙支付赡养费?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虽然程甲目前每月有养老金共计约4,200元,且分配有公租房,但其年事已高,又因背负较大数额债务,现经济困难、生活拮据。程乙身为其子,理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其现既未同其父共同生活,未在生活上照料其父,亦未在经济上供养其父,综合考虑程甲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程乙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程乙每月支付程甲赡养费8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普及了债务关系法律知识。民间常言“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这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是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的债务不会影响其子女,即子女原则上对父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在继承的情况下,子女作为继承人要在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是普及了《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三是弘扬了敬老孝顺的中华传统美德。现实生活中,没有偿还义务、没有财产可继承的子女通过自身辛勤劳动自愿“替父还债”的事例不在少数,这既是敬老孝顺的生动体现,也是诚实信用的深刻阐释,从情法融通的角度值得鼓励与传承。
程甲与程乙系父子关系,程甲因最近几年做生意失败背负较大数额债务,导致经济困难、生活拮据,故诉至法院要求程乙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用于日常生活及偿还债务。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对程甲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程甲于2007年与程乙之母离婚后未再婚,仅育有程乙一子。现程乙既未同其父共同生活,未在生活上照料其父,亦未在经济上供养其父。法院认定程甲的赡养义务人有且仅有程乙一人。
而后,对程甲、程乙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2017年程甲经申请分配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某公租房,现每月养老金收入约4,200元,但其因做生意亏损,尚负较大数额债务。程乙月收入约5,000元,其女现年满6周岁,小学一年级在读,其女抚养费、学费以及成长中各项费用的一半由程乙负担。综合考虑程甲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程乙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程乙每月支付程甲赡养费800元。
【法律分析】
1. 程甲要求程乙支付赡养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是否于法有据?
“父债子还”并无法律依据,程甲与程乙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程甲之债与程乙无关,在程乙不愿替其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子偿父债”。
2. 在每月有退休金、分配有公租房以及并无重大疾病的情况下,程甲是否有权要求程乙支付赡养费?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虽然程甲目前每月有养老金共计约4,200元,且分配有公租房,但其年事已高,又因背负较大数额债务,现经济困难、生活拮据。程乙身为其子,理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其现既未同其父共同生活,未在生活上照料其父,亦未在经济上供养其父,综合考虑程甲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程乙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程乙每月支付程甲赡养费8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普及了债务关系法律知识。民间常言“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这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是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的债务不会影响其子女,即子女原则上对父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在继承的情况下,子女作为继承人要在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是普及了《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三是弘扬了敬老孝顺的中华传统美德。现实生活中,没有偿还义务、没有财产可继承的子女通过自身辛勤劳动自愿“替父还债”的事例不在少数,这既是敬老孝顺的生动体现,也是诚实信用的深刻阐释,从情法融通的角度值得鼓励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