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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黄某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12-10 16:1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4年以来,组织头目刘某不断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开始涉足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东方红村等地拆迁工程。2015年初起,由于拆迁工程停滞,为了维系团伙发展,进一步谋取暴利,组织头目刘某与黄某某、何某,组织团伙成员20余人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青山地区长江干流水域地下采砂行业,疯狂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案40余起。
    刘某、黄某某涉黑犯罪组织以青山地区长江干流水域为中心,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地下采砂行业,地域性、行业性明显,对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该犯罪组织实施的一系列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案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残害性,给广大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生理伤害和精神创伤。特别是该组织长期以来非法控制地下采砂行业牟取暴利,企图通过武力取代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严重干扰了水务、海事及长航等政府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调查与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黄某某等11人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以刘某、黄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6月15日,江汉区检察院以刘某、黄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4日,江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7年12月20日,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刘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领导者刘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其他14名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零六个月不等。2018年5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通过暴力、威胁、打砸等手段,在一定范围水域内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他人形成威慑,欺压、控制非法采砂船只和人员,即表现出了明显的暴力性、组织性、经济性和危害性,符合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法律分析如下:
    1、本案中16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和物证书证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清晰明确证实了被告人刘某、黄某某合作,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中以被告人刘某、黄某某为首,张某、李某某为组织骨干,其他被告人为组织成员,该组织由刘某、黄某某统一指挥;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某、黄某某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曾有一个成员因为吸毒而被开除,通过这种组织纪律体现出其组织特征和组织性,物证账本清楚记录该组织对查船人员按月发放工资,还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慰问金,报销行动中受伤成员的医疗费,以安抚、慰问组织成员等手段来对组织成员实行管理和控制。
    2、账本、被害人的银行流水和被告人刘某的银行流水,则清晰显示该组织以收取采砂船的保护费等手段,向2318余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仅有帐可查就达173万余元,账本记录达200余万元,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发放查船人员工资、租用船只的租金和油费、过年年饭红包、受伤成员医疗费等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保障,被告人刘某和黄某某还各分赃15万元。
    3、公安机关收缴了大量的木棍、砍刀、渔叉等作案凶器,并结合被砸采砂船等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充分证实以被告人刘某、黄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暴利,达到垄断目的,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通过暴力、威胁、打砸等手段,在一定范围长江水域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他人形成威慑,欺压、控制非法采砂船只和人员,因此该犯罪组织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方面的特征。
    4、中央电视台曾以新闻方式展现过刘某、黄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堤坝安全和航道运输安全;破坏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企图通过武力无视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效益,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综上,以被告人刘某、黄某某为首的16人犯罪团伙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典型意义】
    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办理该类犯罪,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行职能作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办案协作,健全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积极推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明确法律政策要求,把握从严惩处精神。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根据从严惩处的精神,依法严厉打击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同时也要根据集团犯罪特征实行分化瓦解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最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细化犯罪指控。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该罪名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来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并处理好案件中罪与非罪、罪数关系、犯罪主体、共犯认定等问题。三是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立案监督、纠正侦查违法情形、纠正漏捕漏诉等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并强化刑事抗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措施,促进“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裁判公正、执行到位。四是推动系统治理。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空间和土壤。五是加强调查研究。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应积极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的发案特征、犯罪手法、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准确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形势,以更好的指导办案实践。
    该案的办理过程也受到了湖北省公安厅、全国打黑办的关注。公安部刑侦局听取专案汇报后,认为这是“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件”,并于2016年12月中旬将本案升格为部督案件。2017年11月28日,全国扫黑除恶工作研讨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对本案工作集体发来贺电,充分肯定武汉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成功办理此案取得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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