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网络购物需谨慎 淘宝纠纷法来断(东西湖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8-12-10 16:1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在被告傅某的淘宝店购买了香奈儿香水2瓶,花费2,598元,收到后发现该香水没有中文标签,也未标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所含有的成分、卫生许可号等相关内容。经原告查实,该商品不符合化妆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也属于淘宝禁售商品。根据规定,卖家出售的禁售商品产生的交易纠纷,交易将做撤销处理,退款给买家。原告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客服接受退货退款意见后不予退款和退货。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王某在淘宝网上的某小店名妆铺购买了N°5CHAEL(香奈儿5号)牌香水两瓶,每瓶单价为1,299元,合计2,598元。2015年8月17日王某收到商品后于19日以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和厂家、进口代理商名称等相关材料为由网上操作要求退款,后经卖方同意退款,但以王某维权为由拒绝退货,于2015年10月3日淘宝公司将该款转入某小店名妆铺,导致网上交易全部结束。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退还货款2,598元;
    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赔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980元;
    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上述款项后,对傅某(某小店名妆铺)具有追偿权;
    四、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N°5CHAEL牌香水2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本案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淘宝网禁限售类产品;2、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构成侵权该责任应如何承担;3、原告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来支撑他的合法诉求。
    1、本案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淘宝网禁限售类产品?
    在本案中,傅某在网上销售的N°5CHAEL牌香水瓶装及其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造成普通消费者无法认清其真实信息,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禁限售商品。
    2、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构成共同侵权,该责任应如何承担?
    首先,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淘宝店铺销售无法辨认准确信息的禁限购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经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王某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权要求淘宝公司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时,淘宝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亦非经营地点,违反了其法定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造成王某维权障碍,淘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淘宝公司在王某维权过程中无正当合法理由擅自将款项转入淘宝网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应当认定淘宝公司确有过错,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影响王某顺利履行其退货退款责任,对此应当在王某可得利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禁限售商品后具有维权的权利,即退还购买商品的货款与其十倍的赔偿金。现因淘宝公司的过错,消费者无法向销售者主张其合法权益,该损失应由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淘宝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利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3、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支撑其法律诉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原告需要提供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原物照片)、淘宝APP内与该交易有关的对话、流程的截图以及法庭需要的相关证据,方能还原案件真实过程,更好地支撑自己的诉求。
【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了淘宝店铺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经营权限及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淘宝店铺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所销售的产品经营权限以及质量、售后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淘宝公司在处理淘宝合同纠纷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甚至侵权责任。淘宝公司作为店铺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购物平台的提供者,在消费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甚至侵权责任。
    三是对网络购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鼓励消费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如果遭遇到类似纠纷,除了寻求商家以及淘宝公司的协商处理之外,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诉求,从而减少自身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