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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帮落户 落入法网后悔迟(青山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8-10-16 17:26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0-16 17:26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为留住百万大学生,武汉市实施了“户籍新政”,其中规定:“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满30周岁,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2017年4月至5月,柯某为帮助周某、桂某将户口落户在武汉市青山区,到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附近一天桥下找他人伪造了“武汉一站通工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神州顺利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正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查询专用章”等4枚印章。柯某将上述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劳动合同书》、《武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单》上后,将资料交由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从中牟利人民币38,00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柯某在接到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通知处理落户事宜后,冒用桂某的名义到公安机关被识破,后被告人柯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调查与处理】
经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柯某使用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查询专用章”系伪造。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申报户口登记表、毕业证书、申请入户受理单、申请入户审核单等相关书证;证人桂某、王某、金某、涂某等人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庭审过程中,柯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柯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柯某接电话通知后冒用桂某的名义到公安机关希望解决户口办理问题,后被公安机关识破查明真实身份后才如实交代,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柯某定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柯某伪造的四枚印章均属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且柯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柯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相关印章,但为牟取利益,伪造相关印章,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因此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柯某定罪。
(二)关于柯某量刑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原则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柯某被公安机关识破查明真实身份后才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认定,但柯某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坦白处罚原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震慑了利用大学生落户优惠政策牟取私利的违法行为。武汉市为留住百万大学生,打造了“门槛最低、手续最简、机制最活”的大学生落户新政,但同时一些不法中介和牟利集团利用惠民政策为自己牟取私利,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本案通过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对想要落户武汉的大学生起到了警醒作用。二是执法普法并重,行业普法意义突出。行政机关在为大学生提供最便捷落户服务时,要加强窗口辨伪能力培训,加强学历证明查验,同时,也要注重对落户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落户武汉市的大学生依法依规办理落户手续。
为留住百万大学生,武汉市实施了“户籍新政”,其中规定:“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满30周岁,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2017年4月至5月,柯某为帮助周某、桂某将户口落户在武汉市青山区,到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附近一天桥下找他人伪造了“武汉一站通工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神州顺利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正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查询专用章”等4枚印章。柯某将上述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劳动合同书》、《武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单》上后,将资料交由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从中牟利人民币38,00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柯某在接到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通知处理落户事宜后,冒用桂某的名义到公安机关被识破,后被告人柯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调查与处理】
经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柯某使用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查询专用章”系伪造。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申报户口登记表、毕业证书、申请入户受理单、申请入户审核单等相关书证;证人桂某、王某、金某、涂某等人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庭审过程中,柯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柯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柯某接电话通知后冒用桂某的名义到公安机关希望解决户口办理问题,后被公安机关识破查明真实身份后才如实交代,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柯某定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柯某伪造的四枚印章均属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且柯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柯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相关印章,但为牟取利益,伪造相关印章,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因此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柯某定罪。
(二)关于柯某量刑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原则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柯某被公安机关识破查明真实身份后才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认定,但柯某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坦白处罚原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震慑了利用大学生落户优惠政策牟取私利的违法行为。武汉市为留住百万大学生,打造了“门槛最低、手续最简、机制最活”的大学生落户新政,但同时一些不法中介和牟利集团利用惠民政策为自己牟取私利,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本案通过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对想要落户武汉的大学生起到了警醒作用。二是执法普法并重,行业普法意义突出。行政机关在为大学生提供最便捷落户服务时,要加强窗口辨伪能力培训,加强学历证明查验,同时,也要注重对落户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落户武汉市的大学生依法依规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