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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美容机构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 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案(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10-16 17:2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5日,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手术明细表中记录有“顾客姓名:王某,手术日期:2014年10月19日,项目名称:自然流畅双眼皮,术者:金某”及“顾客姓名:应某,手术日期:2014年10月20日,项目名称:开内眼角,术者:金某”,该门诊部现场不能出示金某的相关行医资质证明。现场收集该门诊部手术明细表复印件7张,收集王某、应某在该门诊部就诊的手术通知单、手术记录单、收款单复印件各1份。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金某是韩国人,该门诊部出示了金某的韩国专职医生资格证及毕业证明书复印件(未能核实),2014年10月19日、20日金某在该门诊部共做了2例医疗美容手术,手术费用共计人民币8280元,但金某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成立,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280元。经对相关账目核查,该门诊部未支付金某相关报酬。
【调查处理】
    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门诊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8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卫生监督员对该门诊部检查时及调查期间在该门诊部未见到金某本人,该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梅某称金某在该门诊部呆了3天就回韩国了;卫生监督员于2015年4月16日到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询金某相关出入境记录,但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属于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受理对象,无法核实金某去向。
    由于无法找到金某本人,金某本人的相关证据无法收集,也无法确认金某本人是否还在该市行政机关辖区范围内。由于金某的违法行为人相关信息不明确,故无法对金某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本案是武汉市第一起涉及外国医师的案件,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并改正了违法行为,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宣贯,增强了当事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了自觉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一)关于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认定
    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应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金某及聘用金某从事诊疗活动的某门诊部均应认定为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并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卫生监督员虽然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查,但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无法核实金某去向。由于无法找到金某本人,其本人的相关证据无法收集,也无法确认金某本人是否还在本行政机关辖区范围内。由于金某一案违法行为人相关信息不明确,故无法立案查处。所以仅对涉案门诊部设施了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手术明细表复印件、手术通知单复印件、手术记录单复印件、收款单复印件、金某韩国专职医生资格证及毕业证明书复印件等书证物证,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所得的认定
    涉案门诊部为新设置不久的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美容手术病例并不太多,卫生监督员通过调取该门诊部开业以来的所有手术明细表及手术记录单,然后锁定违法所得,应该是完整真实可信的。
【典型意义】
(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医疗交流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如何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进行规范有效管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此案件办理拓宽了日常监督执法的取证、调查方式,为日后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规范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行为是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对外国医师的出入境信息及去向不明,导致调查无法继续,使得查处中断。有些即使能找到外国医师,也由于语言障碍,导致取证困难以及影响取证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处罚的执行。如何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出入境、外事、劳动等)的联动,加大信息共享,采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最大程度地规范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行为是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本案的办理,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违规聘请外国医师开展诊疗活动的查处、违法所得的认定、从业人员的处理有着借鉴意义,更重要的是拓宽了日常监督执法的取证渠道和调查方式,为日后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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