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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装修公司跑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10-16 17:05    浏览次数:

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许多人的梦想和追求,买房后,装修更是头等大事,但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装修产生的矛盾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给消费者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双重损失。近日,蔡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公司跑路而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吴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装修公司为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合同签订后,吴某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因经营不善,某装修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案涉装修,并于同年6月停工。同年8月,某装修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向吴某退还装修款,后该款项经吴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某装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某装修公司未能完成装修,且案涉装修工程已由吴某另行安排他人完成,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已在事实上解除,某装修公司应向吴某返还未完成工程的装修款。赵某已承诺向吴某返还装修款,其行为已构成债的加入,法院依法判决由某装修公司及赵某共同向吴某返还装修款。

 

法官提醒

近两年来,蔡甸法院已审理多起因先收取全额装修款,但装修团队未完成施工跑路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装修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消费者往往一次性向装修方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装修款、消费者与装修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量的约定不够清晰等。通过总结这些案件中存在的共性,法官向具有室内装修需求的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

1、尽量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口碑较好的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对于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装修报价需提高警惕,因为这很有可能是装修方资金链出现问题的预兆。

3、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详细,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式、工期、价款、装修款支付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而详细地约定,尤其要与装修方约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为可能出现的诉讼节约送达时间。尽可能的让装修方提供完备的施工图纸,方便人民法院开展对装修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司法鉴定事宜。

4、避免一次性支付全部装修费用,而是根据装修进度分期支付,减少风险。如有条件,也可引入提供资金托管和质量监管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确保装修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5、装修过程中,保持对装修进度及装修团队的关注,以便及早采取措施。

6、提高证据意识,保存好合同原件、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工程变更记录等证据,施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及视频,在装修工程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便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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