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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继续?
发布时间:2024-10-16 17:0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4-10-16 17:07 浏览次数:次
案件详情
法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张病危通知书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原来,原告已77岁高龄,住院多次,身体状况不容乐观。考虑到原告的情况,承办法官立即安排近期开庭,不幸的是,原告于开庭前两天去世了,原告一家沉浸在悲伤的情绪中。斯人已逝,但案件不能置之不理,承办法官联系到逝者的继承人向其阐明参加诉讼的程序并征询其参加诉讼的意见,处理好相关手续后,法院再次安排开庭并及时判决。近期原告方告知承办法官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感谢法院保护诉权、实质性化解纠纷。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第153条: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54条:
(一)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