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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01:02 浏览次数:次
案件详情
2023年,退休后的王大姐,和往常一样到广场上和邻居们跳广场舞,突然一阵风刮来,旁边的广告牌瞬间倒下,王大姐来不及躲闪被广告牌砸倒,邻居们将王大姐送到医院,经诊断,事故造成王大姐胸椎压缩性骨折。
王大姐认为,广告牌是物业放置的,且没有固定好,才导致自己受伤,物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觉得,在事故发生前提醒了广大居民不要在此处跳广场舞,已经尽到提醒危险、劝导离开的义务,是王大姐不听劝被砸伤,与物业无关。
“鉴定为九级伤残,我这么大年纪了,后续可能要一直治疗。” 于是王大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公共场所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放置广告牌时,应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物业公司购买了公共责任保险,王大姐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本案的被告。经法院调解,王大姐、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王大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2万元,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800元。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在放置广告牌时要提高警惕,做好现场安全提示,履行定期维护义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地做好管理,避免事故发生。广场舞爱好者也应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时间,保护好自身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