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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01:00 浏览次数:次
近日,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底,焦某某雇佣退役军人孙某某在他人房屋内从事粉刷墙面工作。焦某某与孙某某约定完工后劳务报酬为11000元,后焦某某向孙某某支付1000元现金,尚欠孙某某劳务报酬 10000元未支付。孙某某多次联系焦某某要求其支付劳务费,但焦某某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后在孙某某的多次要求下,焦某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孙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孙某某工钱壹万元”。《欠条》出具后,经孙某某多次向其催要劳务费,但焦某某仍未能支付。
孙某某为农村户口,是一名退役军人,其已年满60周岁。2023年12月15日,孙某某因焦某某一直拖欠劳务费一事,向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孙某某的申请,并将案件指派给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受援人,并向孙某某告知其权利义务。因孙某某只有一张《欠条》,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也无其他的证据,因此无法立刻到法院立案起诉。承办律师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也考虑到孙某某的实际情况,后积极帮助孙某某搜集证据并查询对方身份信息,在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于2024年1月12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24年4月12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依法发表了代理意见:
关于支付劳务费的问题
本案中焦某某与孙某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从孙某某提交的欠条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焦某某与孙某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焦某某在欠条上所注明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清楚明确,可以证明焦某某雇佣孙某某从事劳务工作,孙某某按照焦某某的要求提供劳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焦某某应当向孙某某支付劳务费。
关于利息的问题
焦某某与孙某某之间虽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经孙某某多次催要,焦某某仍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且焦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焦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劳务费的违约责任,孙某某主张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应予支持。
2024年4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孙某某受焦某某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因此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孙某某按照焦某某的要求提供劳务,但焦某某未及时给付劳务报酬,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焦某某在孙某某的催要下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受援人申请后,第一时间从黄陂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了擅长劳务合同纠纷的承办律师。针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承办律师积极与受援人进行沟通,协助受援人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受援人的认可和尊重。
本案中,孙某某属于退役军人,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积极响应退役军人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73号)工作要求,对退役军人孙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积极与受援人沟通交流,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畅通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方位打通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