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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7:08 浏览次数:次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演唱会门票诈骗案,被告人王某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千元。
案件详情
此时微信好友向小刘推荐了王某,查看王某的微信朋友圈,小刘发现王某正在发布售卖明星演唱会门票的相关信息。
询问是否有偶像演唱会的门票并得到肯定答复后,小刘心动了。
小刘还对比了网上其他票贩的价格,虽然王某也有加价,但是相比之下,王某的价格还在自己一个学生的承受范围内,遂最终在王某处选择了1120元价位的演唱会门票。
“票没有问题吧?”
“演唱会的票没有假的,咱们不是网络骗子。”
“收到票了,一定要将自己扫票中的二维码进行实名!”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家属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千元。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第266条:
第67条第1款: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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