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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毕业季请当心:“找人帮忙”VS“花钱踩坑”?

    发布时间:2024-09-01 23:43    浏览次数:

“8000包干,专业团队,一站式代办”

“代发论文,先稿后款,不过包退”

多么具有诱惑力的字眼,在毕业季,求快心切的毕业生稍不留神就会领悟到这些中介机构教给他们的社会第一课。

既然陌生中介并不靠谱,那么就委托看起来可靠的熟人办事?

但如果你听到身边亲戚、同事、朋友吹嘘自己“手眼通天”,看到他们拍着胸脯保证,那你可得小心了,他们有可能比中介机构更“狡猾”。

 

 

01 “花钱就有证”

到底靠不靠谱?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干某为找人帮忙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干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费用为35000元,如办理不成功,该公司将全额退费

因干某具备“高级工程师”评审所需的论文,公司特意为其减免3000元费用,最终干某向该公司支付了32000元。

后来,干某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并未办理成功,干某随即多次要求吴某及其公司退还上述费用,该公司仅退还了11700元,剩余20300元仍未退还。干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该某公司返还剩余费用203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高级工程师”作为一种职称,其评选应当依据相应的程序和标准,参评人应当依法依规据实参评。

干某委托公司取得“高级工程师”证书的行为扰乱了正常评选秩序,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案涉《服务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该公司应当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但由于干某对于本案的无效合同同样具有过错,故要求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02 “请托升学”

钱转了学却没转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孔某为了解决小孩转学的问题,在微信上联系董某,请求董某帮忙将自家小孩转学到某重点小学就读。

董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忙打点关系,但需要先备3万现金和若干见面礼,待转学事项办成后再付尾款。

孔某按要求支付董某现金5万元,并微信转账2400元用于董某请客吃饭,董某给孔某打了5万元欠条,同时向孔某承诺如未办成全款退还

后来,孔某因自家小孩未能如愿进入某重点小学,要求董某退还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2400元及某品牌香烟2条。经孔某多次催促,董某仍未还款。2023年11月,孔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退还资金52400元。

 

法院判决

原告通过给钱送礼、请客吃饭的方式委托被告为其子办理转学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口头委托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原被告行为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欠条金额50000元、2400元备注为请客吃饭的转账记录,东湖高新区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欠条金额5万元。

 

 

法官说法

 

上述非法委托案件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但是花钱请人帮忙办证、写论文、入学等事项,均属于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既不符合相关从业资格、职业能力、个人水平的认定规则,也不利于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对于此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委托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必然会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关系亦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上述案例中法院均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费用的主张,但是原告仍有部分钱财损失无法追回,也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这警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杜绝任何侥幸心理,打消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成目的的念头,对“花钱走捷径”的非法委托行为坚决说“不”,共同营造和谐、良善、公平的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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