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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0 10:07 浏览次数:次
家住武汉洪山区的聂某从宠物店领养一只宠物猫后,惹上一场官司,他被宠物店告上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令他与宠物店都认为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洪山区某宠物店与聂某签订《武汉猫舍宠物领养协议》,聂某向宠物店里缴纳1200元押金,领养了一只宠物猫。双方约定,聂某半年后便可取得宠物猫的所有权;到时,宠物店将押金全额退回给聂某。不过聂某要在领养宠物的半年内,每月都需要在该宠物店购买600元的宠物用品等;否则,聂某需把宠物猫还给宠物店,除了不退押金,聂某还要承担5000元违约金。
聂某向宠物店支付了1200元押金及600元购买宠物用品费用共计1800元。之后,聂某未按照协议履行购买宠物用品的义务,也未把宠物猫还给宠物店。
2023年10月,该宠物店把聂某告上洪山区法院。宠物店认为,聂某在后续时间里未按照约定履行购买宠物用品的义务,聂某已经违约。宠物店要求与聂某解除协议,并要聂某把宠物猫退还宠物店及向宠物店支付5000元违约金。
聂某则称,自己带回家的宠物猫出现了呕吐不适症状,他怀疑宠物店没有给宠物猫打第一针疫苗,宠物店也无法向他提供给宠物猫注射过疫苗的证明。所以,他认为是宠物店违约在先。如果要他把宠物猫退还给宠物店,宠物店也应该将押金退还给他。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聂某与宠物店签订的《武汉猫舍宠物领养协议》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聂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宠物店消费一定金额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了。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宠物店有权解除案涉协议、要求领养人退还案涉宠物猫。但因为宠物店没有把1200元押金退还给聂某,这意味着聂某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又因宠物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聂某的违约行为给宠物店造成了实际损失,宠物店的损失仅为销售宠物用品的可期待利益,所以聂某无需向宠物店再支付5000元钱违约金。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后,2023年11月,洪山区法院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双方立即解除《武汉猫舍宠物领养协议》;聂某向该宠物店退还宠物猫。聂某与宠物店均认可此判决。
法官提醒
经办法官提醒市民,为避免纠纷发生,大家在领养宠物时一定要保持理性。首先,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领养宠物,在选择宠物时应仔细询问核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宠物健康报告、疫苗接种记录等凭证,以保证领养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宠物;其次,要与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类似于本案中的捆绑消费、最低消费要求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要谨慎选择,不要掉进“免费陷阱”;第三,双方对于宠物的健康状况以及后续风险处理事宜都要进行明确约定;最后,不论是领养者还是领养机构或宠物店,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诚信守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