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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谁该为生命买单?

    发布时间:2023-10-16 10:16    浏览次数:

男子在鱼塘垂钓,抽拉鱼竿时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其近亲属将供电公司、鱼塘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蔡甸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触电身亡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

 

案情摘要

李某和其亲友相约来到王某的鱼塘准备钓鱼,在李某正准备抽拉鱼竿时,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后,李某随即倒地,后失去意识,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近亲属以供电公司架设的案涉高压输电线与鱼塘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且电力线存在老化、裸露情形、供电公司未在鱼塘周围设置警示牌,王某作为鱼塘的经营者,系有偿经营,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九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查明,本案系因高压电触电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项只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李某触电身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事故是李某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案涉鱼塘的承包者,其既需要对前来垂钓的人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对鱼塘周边的环境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其明知鱼塘上空架设高压线,还将鱼塘用于对外经营活动,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被告知有高压线后仍进行垂钓,且鱼塘周围设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其未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近几年,垂钓、露营等户外活动热度攀升,但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经营管理者,也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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