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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对一企业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20 18:2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日,江岸区应急局邀请公安机关、属地街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武汉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储存氢氧化钠、亚硝酸钠、过碳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约54.1吨,该仓库未经审核批准、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江岸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相关法律知识:

1.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3.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每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引起的,由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旦发生泄露、爆炸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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