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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网购6万多元的黄金不见了,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21 11:30    浏览次数:

9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基于过错划分,快递公司赔偿客户70%的损失,其余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赵先生在某app上网购了170克投资金条,总价6.8万余元。赵先生在接听快递员电话时,误以为这个包裹是刷单快递,就让快递员直接签收后自行处理。随后,赵先生发现这个包裹正是自己订购的金条,赶紧联系快递公司,此时,包裹已经不见踪影。

 

为此,赵先生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金条总价值6.8万余元。经查,快递信息显示,这个包裹运单上填写的托寄物为黄金,数量1,运费12元,运单声明价值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签收即视为原告已取得快递的所有权,有权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虽在快递员与其联系时陈述案涉快递系刷单件,但案涉快递托寄物实为原告在平台上下单的贵重金属,结合一般常理,原告应是误认为案涉快递系刷单件并作出了错误表述,并非基于故意。

 

案涉快递单上载明了该快递托寄物所载物品系黄金,且有保价服务,快递员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原告虽同意快递员帮其签收快递,但并未授权快递员直接采取扔掉的方式处理,快递员亦未征询原告进一步处理方式,快递员在处理快递后亦未按照公司快递派送流程向原告发送通知信息,快递员的行为明显不当,存在过错,应当由快递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赵先生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快递员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基于快递员的过错造成客户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日前,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酌定快递公司赔偿原告70%的财产损失4.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赵先生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我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代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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