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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散播谣言或构成寻衅滋事面临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0    浏览次数:

网络无边际,安全有界限。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谣言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4月27日,洪山区法院在洪山区综治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治安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正是有关因散播谣言而面临行政处罚的一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原告在微信群中转发关于案件第三人“勾引男人、破坏他人家庭”等虚假信息,险些酿成案件第三人跳楼自杀的严重后果,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认定为寻衅滋事而被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告因不服该行政处罚结果,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洪山区人民政府经审查,复议决定维持了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因案件涉及网络生态治理及社会文明的构建,洪山区法院行政庭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并将该案作为本年度第一起在洪山区综治中心示范开庭审理的案件,以期达到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应当撤销进行了充分地举证、质证。围绕案涉转发虚假信息的行为系构成诽谤还是构成寻衅滋事,原被告双方积极发表辩论意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活动流畅有序。

 

在庭审的最后,本案两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针对本案的争议化解积极发声。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副局长冀江涛表示:“当前社会需要鼓励人民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应当知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希望原告能够正视问题,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洪山区司法局调研员李守全提出:“原告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第三人名誉,造成不良后果,构成寻衅滋事,公安处罚合法适当,区政府维持并无不当。目前我区法治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人民维护法律意识不断增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亦不断增强。我们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法律权威。”

经审理查明,洪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自述其与第三人并不认识、只是基于好玩的心态转发涉及第三人虚假信息,其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主观心态明显,且原告在未对信息真实性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即在第三人楼栋业主微信群中转发,放任事态扩大,造成了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的混乱,符合在信息网络上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本案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文明是营造良好网络氛围的基础,也是构筑文明社会的基石。净化网络环境,摈除不良信息,确保网络生态持续向好,不仅需要监管端、治理端的守护,更需要全社会同向发力、共同努力。网络虽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和权利,但网络从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自由需要“表达有边界”。互联网需要正向引导,舆论需要正能量,法律是网络行为的底线。

在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每位公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弘扬网络正能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违规必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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