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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9-07 17:38    浏览次数:

冲动是魔鬼,打架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那么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么?

 

案例一

 

“我都被拘留了,凭啥还要赔偿?”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区内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徐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受伤,公安机关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后,张某要求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徐某认为公安机关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自己不需要再对张某进行赔偿。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情感咨询费以及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徐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案例二

 

“没想到案子能够如此顺利解决,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在拿到赔偿款后,原告钱某对承办法官由衷感谢道。原告钱某与被告何某因一些矛盾,何某到钱某经营的门店内将其打伤并损坏了店内的部分财物。造成钱某受轻微伤,何某受到8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后钱某诉至本院,要求何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解法和多次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何某赔偿钱某各项损失共计4700元。

 

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其实,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

 

打架并非解决矛盾的途径,当发生矛盾时,应当冷静处理,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打架没有胜利者,切勿一时冲动酿成大祸。请大家一定要以案为戒,不断提高法治意识,敬畏法律,珍惜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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