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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4 11:17 浏览次数:次
为了在官司中获得更多赔偿,
当事人指使他人做伪证,
结果被发现后受到法律的制裁。
8月22日,记者从新洲区法院获悉,该院阳逻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刘某通过贿买的方式指使证人周某作伪证,遂以刘某妨害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为由对其罚款5000元。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原告刘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期间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刘某将该建筑公司告上法院。
起诉前,刘某为达到经济赔偿的目的,找到没有目睹原告受伤的案外人周某,以金钱为诱惑,请求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被周某拒绝后,刘某不死心,又购买两瓶白酒、一条香烟,诱导周某按照其意思出具一份书面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并要求周某出庭作证。
开庭前,被告某建筑公司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告知原告提交的周某证人证言存在虚假问题。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立即向周某核实证人证言的情况,并向周某释明了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周某表示会在开庭当天到庭说明情况。
“法官,我不在现场,具体情况我不知晓,是原告买了两瓶酒、一条烟给我,指使我当庭说假话、作伪证,我现在将烟酒交给法庭,听从法庭处置。”
“法官,是我购买了烟酒送给证人,指使证人说假话、作伪证,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接受法院对我的处罚。”
开庭当日,法官介绍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周某将原告刘某送的两瓶白酒、一条香烟带到法庭,当庭说明了原告刘某通过贿买的方式指使其出具书面证人证言的过程。
根据周某的陈述,法庭向原告刘某进行核实,刘某承认其为了更好地达到证明目的,通过贿买的方式诱导周某出具不实的证人证言。
刘某和周某的行为
是否违法?
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
针对刘某指使他人作伪证,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当庭对证人周某予以训诫教育,对刘某通过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出具决定书,依法对刘某上述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刘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接受法院的处罚。
对于周某,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承办法官介绍,周某作伪证是受到了刘某的诱导,对于做伪证的事实,他主动交代了,要求当庭说明,认错态度良好,情节轻微。
据悉,刘某作为原告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已经做出判决:刘某因不听劝阻翻越护栏导致摔伤,自身承担8成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2成责任,赔偿刘某3万余元。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时法官无法辨别,即使发现也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殊不知这不仅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诚信建设构成挑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该案审理法官提醒,诚信诉讼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当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为一己私利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到头来得不偿失。
普法知识
作伪证、虚假陈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