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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萌宠伤人引发纠纷,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8-21 11:3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张某在小区散步,遇到刘某也在遛狗。这时各自饲养的狗互相咬架,张某遂对刘某的狗进行驱赶,结果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左小腿。次日,经协商刘某承担了注射狂犬疫苗费用,但时隔15天后张某在伤情出现感染的情况下才去医院首次接受住院治疗,此后又继续三次转院治疗,累计住院60天,产生高昂医疗等各项费用支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张某被刘某自家的狗咬伤是事实,刘某对其饲养的大型烈性犬有管理义务,张某被咬伤后注射疫苗是合理支出,且张某能提供正规的票据,刘某应当支付。但是刘某过度医疗,花费过高,且对损失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经过与法官、刘某、张某的沟通,基于邻里关系,张某同意自担部分费用且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规定,明确了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饲养动物主人的过错,也不要求受害者对饲养动物主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

但同时,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被侵权人有及时止损的义务,如被侵权人应该发现损害结果而因自身疏忽没有发现损害或因为希望获得更多赔偿、盲目自信乐观等自身原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损害后果不断扩大,被侵权人应该为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概念辨析

◉什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存在动物加害行为。这一要件是指客观上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
2、产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指的是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类型。

3、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同时,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的地位,因此,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都适用无过错责任。

 

◉什么是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是指侵权人的过失与被侵权人的过失引发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即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的竞合。

过失相抵的主观要件,是指被侵权人主观上有过失。被侵权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但如果被侵权人没有过失,仍不能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减免侵权人的责任。

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被侵权人有及时止损的义务,如被侵权人应该发现损害结果而因自身疏忽没有发现损害或因为希望获得更多赔偿、盲目自信乐观等自身原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损害后果不断扩大,被侵权人应该为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和被饲养动物的种类不断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日趋多样化,出人意料的动物致害案件频频引起社会关注,动物咬人侵权行为的减少,不仅需要法律的规制,也需要公众的相互监督和共同努力。除了加大饲养动物主人的法律责任外,相关主体应当明确责任,提高防范意识。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和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养狗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而领取养狗资格证,按时给狗注射疫苗,不带狗进入公园绿地,出门给狗拴绳,及时清除狗粪便,则是每个养狗人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

对于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对小区内出现的动物,如是小区业主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物业公司有义务驱逐小区内的流浪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进而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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