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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3 10:12 浏览次数:次
我认罪,我只是想帮我女朋友一个忙,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触犯了刑法,我很后悔。”在青山区法院的法庭上,大学生袁某追悔莫及。5月5日,青山区法院办案法官就此案提醒,听女朋友的话要有原则,不能无原则“瞎听”,在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罪是一种“对向犯罪”:替考者、被替考者都可能会判有罪。
袁某谈了一个女朋友张某,平时很听女朋友的话,可谓言听计从。2018年4月,他听从女朋友张某的吩咐,代替考生王某在武汉某学院参加2018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时他也没有认为是多大的事,为了在女朋友面前表现一下自己,满口答应了,没想到在考场上被监考老师当场识破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青山区检察院以袁某涉嫌代替考试罪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袁某身上还查获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一共7个人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袁某辩解这些证件是其女友张某托人暂时放他那里保管的,女朋友仅吩咐他帮王某考试,其他的他并不知情。
检察官认为这背后可能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考试作弊团伙,袁某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颗棋子,遂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抓袁某女友张某和被替考者王某,进一步查清该案背后的相关涉案人员,目前,张某、王某已被列为网逃,相关涉案人员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9年3月,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袁某被法院认定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案也是青山区首例获判的代替考试入刑案。
青山区法院办案法官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的行为入刑,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中增加了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的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均包括在内。
法官析案说,一些人认为,替人代考入刑,但请人代考够不上犯罪吧,这种观点明显是错误的,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即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量刑都相同。替考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考场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诚信。替考入刑后,国家对此类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