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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伤认定时间超期能获得国家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12-12 10:05    浏览次数:

假如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可以申请工伤吗?

可以的话该怎么申请?

又有哪些限制呢?

法哥这里有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案件详情

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其于2014年12月19日在工作中不慎将右肩扭伤,要求认定其所受“右肩袖损伤”为工伤。因徐某提供的证人市人社局一直联系不上,案件处于中止状态。

2018年2月9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18)第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徐某不服,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武汉市人民政府经听证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武政复决(2018)第124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结论,同时确认工伤认定时间超出法定期限违法。

随后,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撤销本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3、责令市人社局赔偿徐贤君因等待工伤认定结果太长,导致相关证据灭失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鄂XXXX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市人社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18)第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某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行申XXX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0年9月14日,徐某向武汉市人社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市人社局赔偿因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及依伪证作出定案依据而造成冤、假、错案的诉讼标的损失258400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人社局是否对徐某的实际权利造成损害?徐某是否有权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行为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据此,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国家赔偿,应当证明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了其财产权。徐某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但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查明,徐某自述其受伤经过并无其他人员目击,则并无能够影响工伤认定结论的证人证言存在,其举证不能与市人社局行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

市人社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认定结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结论有误。尽管市人社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认定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仅属于程序瑕疵,对徐某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没有直接侵犯赔偿请求人任何财产权利,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也据此驳回了徐某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已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且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又向市人社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且其申请应当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羁束。

综上,赔偿请求人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且属于重复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工因工伤认定时间超期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工伤受理时间、认定时间和送达期间等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的认定要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以免因程序问题遭到投诉与败诉。

二是职工或用人单位主张行政赔偿主要看其实体权利是否受到实质性影响。

三是职工或用人单位不能因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或目标就随意投诉或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是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国家赔偿不能在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判未得支持后又向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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