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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09:25 浏览次数:次
小区新上了一批共享电动车
模样好看、使用还方便
可偏偏要用的时候却找不到车
这该怎么办?
刘大叔见财起意恶向胆边生
拆除座椅、卸下电瓶
直接扛回家
哪知道却被警察找上门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简介
某共享电动车运营公司负责江夏某高校投放点的工作人员发现,其投放在高校门口的共享电动车突然“失联了”。行驶轨迹突然消失,证明有人对车辆进行了破坏。工作人员经后台查询,获取了“失联”车辆最后租赁人的信息,属于男子刘某。电话接通后,刘某承认刷码使用了共享电动车,但对车辆消失表示不知情。单台共享电动车购入价达3500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工作人员最终选择报警,并将已报警的情况电话告知了刘某。
原来,刘某开着面包车在高校附近看到了一辆共享电动车,便起意想把该车占为己有。于是刘某扫描二维码开锁,将车辆搬上面包车,然后在手机上点击还车。随后便将该共享电动车运回了自己家中。回家后,刘某还拆除座椅、卸下电瓶。
调查与处理
接到电话的刘某见对方报警,终于露怯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害怕的刘某迅速将共享电动车送回了盗窃的现场,但其涉嫌盗窃犯罪既遂,很快就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最终主动投案自首。经江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9月3日,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取随用,随用随停,继共享单车后,共享电动车成为共享经济的新领域,为解决最后一公里的交通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共享不等于独享,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追究。经鉴定,该共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30元。因犯罪后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微,检察官未对其批准逮捕。但这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刑事案件,经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后,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获刑。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岂知信息社会,既有方便他人的共享电动车,更有保障新经济形态能够安全稳定运营的信息网络。破坏、盗窃共享车辆,教训必定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