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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母离婚,子女就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官:不可能!

    发布时间:2022-12-06 16:59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老张和黄女士于1981年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小张。由于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5年,老张和黄女士开始闹离婚、分居,其间小张一直随母亲黄女士生活,老张因此也与小张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3年,老张和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自此,儿子小张再未与老张有过联系,十七年来一直对老张不闻不问。

调查与处理

考虑到赡养义务完整内涵的实质意义主要还是缘于亲情,律师建议老张主动与儿子小张沟通以消除隔阂,寻求父子情感交融。

后经过户政部门、所在街道和社区律师的多方细心工作,小张终于与父亲老张相见,并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离别了十七年后,父子再次相见,小张的一声“爸爸”,令老张的泪水夺眶而出。

法律分析

1.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明确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知,赡养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不仅是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从本案来看,老张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当然有权要求儿子小张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3.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在第三十六条中再次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虽然父亲老张和母亲黄女士已经离婚,但是小张作为老张儿子的父子关系没有消除,其对老张的赡养义务也不得因此终止。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用故意远离、甚至断绝关系的做法表达对父母离婚、再婚的排斥和抵触,事实上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和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规定。而对于这一点,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延续和拓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父母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也为离婚、再婚等情况下的父母在需要时能得到子女的供养、照料和精神抚慰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轻者给予治安处罚,重者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将赡养义务狭隘地理解为赡养费。事实上,老年人的需求不仅有物质的,更有精神方面的,而在当前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往往精神需求更为迫切。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之外,精神上的慰藉同样重要,这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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