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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批准设置但未符合规范的户外广告将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06 16:52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硚口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执法人员鲁成、别传景,在武汉市硚口区美奇国际广场发现武汉和合广告有限公司未按照设置指引设置墙面喷绘广告,面积为14米*7米=98平方米,涉嫌违反《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武汉和合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进行户外广告规划申报并取得市城管执法委的同意,规划的广告为14米*7米=98平方米的灯箱广告,而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为喷绘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设置,违反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鲁成、别传景对武汉和合广告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俊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硚) 城责改字[2019]第0513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1月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面积为14米*7米=98平方米,李俊到直属二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2020年1月7日, 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依据《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1月7日直接送送《违法户外广告限期拆除决定书》(硚) 城限拆决字[2020]第0000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硚)城罚告字[2020]第00018号, 当享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月1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城罚决字[2020]第00080号,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2020年1月16日到市内国有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于2020年1月17日自行拆除违法户外广告。

法律分析

根据《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本案当事人进行了户外广告规划申报,并取得审批部门市城管执法委的同意,前期手续较为完备,但未按照市城管执法委同意的方案设置灯箱广告,而采用喷绘广告较为落后的形式设置,因此执法人员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不按照规定报送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设置户外广告面积为98平方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事实,处5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

典型意义

以往违法户外广告拆除和处罚案件,以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为主要情形,极少出现经过批准后进行拆除和处罚的情况。本案当事人虽然经过了批准,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在执法人员要求限期拆除的情况下,逾期未改正,因此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和拆除,对于当前以及将来通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主体来说,具有积极的教育和示范意义,督促各主体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设置,是维护户外广告设置良好生态、不断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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