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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精彩军运 基层行——千名社区律师大宣讲” 首场活动在江岸开讲(江岸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9-08-15 10:10    浏览次数:
【活动概况】
    为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地生效,为军运会成功举办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2019年5月18日,武汉市“精彩军运 基层行——千名社区律师大宣讲”启动仪式在江岸区西马街道江汉北路社区顺利举行,“千名社区律师大宣讲”首场活动也正式开讲。来自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的余小兰律师,围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养狗、停车、物业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宣讲,参与群众与主讲律师积极互动,现场气氛热烈。
【重点宣传内容】
1、修订后的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6月经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包括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计七章74条。
2、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根据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到期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二)除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后,业主大会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义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六)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答:这是实际生活中很多业主都会产生的疑问,主要涉及到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及如何正当行使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权问题。《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重要依据。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公众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也可以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最为直接的参考,构成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的有效手段。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或未按规定规范提供物业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符合约定或规定规范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是没有办法,最直接的做法可以是按照房屋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有效评价,也可以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简单地拒交物业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相反可能成为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和借口。
4、高空抛物至损,谁担责?
答:《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狗咬人,谁之过?
答:其实《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早在2006年5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第八条还要求“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养犬的,也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罚权。不过,规定在实际执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执法时阻力较大,因为喜爱养犬和反对养犬的群众观点不一且各自态度激烈;二是执法取证较难,在处置犬只伤人纠纷方面,往往伤人犬只已逃离现场,难以固定证据;三是养犬执法危险性较高,特别是对流浪犬、病犬的整治管理,执法人员也出现了被犬只咬伤的情况。正是因为管理有难度,养犬登记率又低,所以养犬成为很随意的事。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紧贴军运会主题,营造支持、服务军运会的浓厚氛围。此次宣讲活动以“精彩军运 基层行”为主题,是“千名社区律师大宣讲”的首场活动,围绕军运会基本知识和与军运会服务和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展开,引导广大市民理性平和行事、文明礼貌待人、遵纪守法立身,使“办好军运会 当好东道主”的意识深入人心,为“给世界一个最赞的军运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是以案释法、互动性强,极大地调动居民学法积极性。余律师在讲座中穿插了大量的真实案例,抛出案例后先不做讲解,引导在场居民对案例进行讨论:如果自己是当事人该如何做?通过讨论调动居民听课的积极性。同时,讲授的案例都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让居民群众更有代入感,容易产生共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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