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基层司法所普法“三句半”——我普法,你参与(武昌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9-08-15 10:10    浏览次数:
【活动概况】
    5月10日,2019年度湖北省暨武汉市处非宣传工作启动仪式在武昌区举办。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司法所积极参与街道举办的分会场活动,创新处非宣教形式,编演处非三句半,配合做好处非宣教工作。 “敲锣打鼓台上站,我们说段三句半,中南路所来宣传,请看——”这是中南路司法所《处非三句半》的开场白。其中穿插的“窦爹爹存款几十万,眉开眼笑仔细算,30%的高利息,合算”;“爹爹婆婆被洗脑,挣的可都是辛苦钱”等内容贴近非法集资现实;“非法集资要远离,金融知识要多看,多看多思不要贪,不受骗——”极具教育意义。“处非三句半”改变了以往单一固定、枯燥无味的普法宣教模式,节目以其质朴的家乡话、滑稽的动作、深刻的寓意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
【重点宣传内容】
1、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答:①核实吸收资金业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②考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③对回报承诺或过高回报避而远之。
④及时了解资金的去向。
⑤随时关注媒体报道。
⑥必要时请律师尽职调查。
⑦发现非法集资嫌疑时及时劝阻亲朋好友。
2、物业人员在处非工作中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答:物业公司处于服务入驻企业第一线,与政府部门相比,更能及时发现问题识别风险。武昌区房管局已明确将各楼宇物业公司履行入驻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核查、第一发现、报告、处置的责任纳入对物业公司的考核管理范畴。
3、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答: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4、遭遇非法集资如何维权?
答:①保留并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②及时与非法集资人员谈判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③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部门冻结问题平台资产。
④不要轻信“债转股”、“投资款转借贷”的解决方案。
⑤及时向监管部门求助。
5、遭遇非法集资,能拿回多少投资款?
答:①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②投资者的投资款按比例返还。例如:其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款项共计800亿,查处时未返还非法集资款500亿,查封、冻结及被追回的现金计100亿元。投资者老王在此平台共投资100万元,已获得利息、红利合计2万元。那么,他最终能拿回的投资款这样计算:清偿率:100亿÷500亿=20%;老王应返还的本金:100万-2万=98万元;老王最终可拿回的款项:98万×20%=19.6万元。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通过普法宣传建立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法治宣传工作做到位了就可以将矛盾扼杀在摇篮,并预防不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此次活动用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治意识逐渐融入居民的生活,让辖区居民在愉悦的氛围中时刻绷紧财产安全弦,为提升群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能力,增强法治意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二是运用以案释法开展常规的法治宣传活动,大力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现场发放《防范非法集资宣教专辑》系列手册3本,其中的第二本《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案例汇编》就是精选12个典型案例,希望居民通过案例阅读,体悟受害者的经验教训,从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识破非法集资骗局。
    三是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宣传形式,打造法治文化大餐。由基层司法所及社区文艺骨干力量创作处非宣传小节目,进小区,下网格,扩大处非宣传教育面,使防范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本次演出活动受到了居民的热烈欢迎,极大的增强了宣传效果。使得法治宣传不仅仅停留在纸上,而是通过更多样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词里说的是居民们柴米油盐的生活琐碎,也是通俗易通的法律常识,节奏轻快押韵,更容易被居民接受,活动现场笑声朗朗、掌声不断,非常有感染力,能亲身参与法治宣传活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公民。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