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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 姜某以身试法被收监(硚口区普法办)
发布时间:2019-07-30 10:5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07-30 10:57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1日,姜某因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因患颈中淋巴结转移癌等疾病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月31日姜某前往武汉市硚口区社矫局正式入矫报到,由汉水桥街司法所接收,2月3日姜某独自一人到汉水桥街司法所报到一次并刷指纹。2月11日下午,汉水桥街司法所与姜某联系,手机未接通。此后5天,司法所采取多次拨打姜某电话,找监护人谈话及蹲守姜某可能出现的地方等方式,均未能发现姜某行踪,其监护人也表示无力监护,姜某监管条件丧失。随后硚口区司法局立即依法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立即决定对罪犯姜某予以收监执行。2月17日,硚口区社矫局、汉水桥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市社矫局协调,移动公司协助下,通过手机定位技术发现姜某,对其进行跟踪,顺利抓捕后收监已送至监狱。
【调查和处理】
武汉市硚口区社矫局获知姜某行踪不明、拒不报到的情况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各项可行办法,并启动紧急预案利用各项技术手段查找姜某下落。在姜某继续拒不报到且监护人表示无力监管的情况下,迅速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收监执行。同时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向市社矫局及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在市社矫局的协调下,移动公司开通紧急通道为姜某手机进行定位,通过轮流蹲守,最终在定位附近找到姜某,成功将姜某收监。
【法律分析】
一、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姜某需要遵循哪些基本社矫规定?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定:(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此外发生居住环境、家庭环境等特殊变化也应及时报告;(二)对于当地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如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且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若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流程另行在他处办理报到;(五)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且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六)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此案中姜某一是未按时向司法所报到;二是手机关机,导致监管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近一周时间里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姜某仍未果,显然姜某已脱离了监管,其隐匿其行踪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社区服刑人员严管规定。
二、姜某这类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此案中姜某无视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拒不报告行踪,断绝与监管部门的联系,已经脱离监管部门的控制,且监护人也处于无力监管的状态,完全符合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条件,硚口区司法局依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完全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
一是在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中,要加大的教育、警示力度,防患于未然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属于特殊人群,他们只有认真接受改造,通过从源头上转变不正思想,提高认罪伏法意识,端正不良心态,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才能早日回归社会,开启人生新篇章。日常监管过程中,对社矫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他们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提高其法治意识,增强其纪律观念,教导其遵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踏实本分改过自新,培养其依法办事,依法处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警示教育,告诫矫正人员认真遵守监管规定,定期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在监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下积极用心改造,争取尽早恢复正常生活,融入社会。通过正反面案例来定期警示社矫人员,任何视图脱管、漏管、再犯罪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日日学法律,天天敲警钟才能尽可能杜绝社矫人员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类似姜某事件的发生。
二是在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情况下,要注重应急处理方式,及时止损
此案中,武汉市硚口区社矫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后,反应迅速,一方面采取各种手段寻找脱管社矫人员,并收集脱管证据,做好收监执行的申请准备。另一方面启动紧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利用各方资源,多方联动,协调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抓获脱管社矫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化,做到了及时止损。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过程中,监管机关必须做好紧急预案,一经发现脱管、漏管、再犯罪行为,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和谐。
2018年10月11日,姜某因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因患颈中淋巴结转移癌等疾病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月31日姜某前往武汉市硚口区社矫局正式入矫报到,由汉水桥街司法所接收,2月3日姜某独自一人到汉水桥街司法所报到一次并刷指纹。2月11日下午,汉水桥街司法所与姜某联系,手机未接通。此后5天,司法所采取多次拨打姜某电话,找监护人谈话及蹲守姜某可能出现的地方等方式,均未能发现姜某行踪,其监护人也表示无力监护,姜某监管条件丧失。随后硚口区司法局立即依法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立即决定对罪犯姜某予以收监执行。2月17日,硚口区社矫局、汉水桥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市社矫局协调,移动公司协助下,通过手机定位技术发现姜某,对其进行跟踪,顺利抓捕后收监已送至监狱。
【调查和处理】
武汉市硚口区社矫局获知姜某行踪不明、拒不报到的情况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各项可行办法,并启动紧急预案利用各项技术手段查找姜某下落。在姜某继续拒不报到且监护人表示无力监管的情况下,迅速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收监执行。同时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向市社矫局及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在市社矫局的协调下,移动公司开通紧急通道为姜某手机进行定位,通过轮流蹲守,最终在定位附近找到姜某,成功将姜某收监。
【法律分析】
一、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姜某需要遵循哪些基本社矫规定?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定:(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此外发生居住环境、家庭环境等特殊变化也应及时报告;(二)对于当地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如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且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若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流程另行在他处办理报到;(五)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且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六)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此案中姜某一是未按时向司法所报到;二是手机关机,导致监管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近一周时间里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姜某仍未果,显然姜某已脱离了监管,其隐匿其行踪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社区服刑人员严管规定。
二、姜某这类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此案中姜某无视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拒不报告行踪,断绝与监管部门的联系,已经脱离监管部门的控制,且监护人也处于无力监管的状态,完全符合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条件,硚口区司法局依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完全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
一是在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中,要加大的教育、警示力度,防患于未然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属于特殊人群,他们只有认真接受改造,通过从源头上转变不正思想,提高认罪伏法意识,端正不良心态,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才能早日回归社会,开启人生新篇章。日常监管过程中,对社矫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他们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提高其法治意识,增强其纪律观念,教导其遵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踏实本分改过自新,培养其依法办事,依法处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警示教育,告诫矫正人员认真遵守监管规定,定期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在监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下积极用心改造,争取尽早恢复正常生活,融入社会。通过正反面案例来定期警示社矫人员,任何视图脱管、漏管、再犯罪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日日学法律,天天敲警钟才能尽可能杜绝社矫人员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类似姜某事件的发生。
二是在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情况下,要注重应急处理方式,及时止损
此案中,武汉市硚口区社矫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后,反应迅速,一方面采取各种手段寻找脱管社矫人员,并收集脱管证据,做好收监执行的申请准备。另一方面启动紧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利用各方资源,多方联动,协调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抓获脱管社矫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化,做到了及时止损。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过程中,监管机关必须做好紧急预案,一经发现脱管、漏管、再犯罪行为,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