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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1-29 16:00    浏览次数: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裁判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也是检验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程度的重要标尺。通过梳理房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剖析相关问题,对于改善房管执法状况、完善房管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房管行政诉讼案件共110件,其中2016年61件,2017年30件,2018年1-8月19件。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市局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27件,其中2016年12件,审结11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起诉5件、驳回诉讼请求4件、撤诉1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1件;2017年5件,审结5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起诉2件、驳回诉讼请求2件、撤诉1件;2018年1-8月10件,审结0件。
    2.直属单位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20件,其中2016年14件,审结10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起诉1件、驳回诉讼请求5件、撤诉1件、撤销登记行为1件、判决行政行为违法1件、变更被告主体1件;2017年4件,审结4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起诉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撤诉2件;2018年1-8月2件,审结1件,审理结果为撤诉1件。
    3.区局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63件,其中2016年35件,审结28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起诉1件、驳回诉讼请求12件、撤诉9件、撤销登记行为4件、判决行政行为违法2件;2017年21件,审结14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起诉7件、驳回诉讼请求5件、撤诉1件、判决行政行为违法1件;2018年1-8月7件,审结1件,审理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1件。
    (二)行政复议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8月行政复议案件共46件,其中2016年17件,2017年15件,2018年1-8月14件。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案件分为以下两部分:
    1.我局作为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共14件,其中2016年4件,复议结果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3件;2017年4件,复议结果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件、维持原行政行为2件;2018年1-8月6件,复议结果为中止1件、维持原行政行为2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件。
    2.市政府法制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涉及我局的行政复议案件共有32件(市政府法制办29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件),其中2016年13件,复议结果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3件、维持原行政行为6件、撤销所有权证2件、重新作出答复1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件;2017年11件,复议结果为中止2件、维持原行政行为3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5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件;2018年1-8月8件,复议结果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5件、维持原行政行为1件、审理中2件。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梳理分析2016年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暴露出房管行政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履行职责不积极作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办事、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局依法行政的形象。例如,业主致函我局请求督促物业公司实行整改,按照省、市物业条例的规定,对物业公司实行监督管理是房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局某处室在回函中竟然称该小区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不属于我局监督范围,这一推诿行为直接导致了败诉。又如业主在某区房管局查阅房产档案信息,请求档案室在查阅资料上加盖档案印章遭到拒绝,气愤至极的当事人对这一不作为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处理投诉不够耐心
    面对当事人的投诉,无论投诉的合理性、合法性如何,作为行政管理人员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分析、耐心解答,千方百计答疑释惑,否则就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例如,2017年,彭某向我局反映东湖高新开发区在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过程中,计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不对。当事人的诉求的确不当,但是接待人员没有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从而引起行政诉讼。
    (三)履行行政职责不够细心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仅要对当事人提供的形式要件进行全面梳理,还应当结合系统内查封、抵押情况作出是否办理过户转移手续的决定。青山房管局在办理一起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对系统内人民法院查封信息视而不见,从而将法院限制过户的房屋办理了转移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从而引起了行政诉讼。类似的情况在汉南区、洪山区、新洲区均有发生。
    (四)办事擅自超越职权
    房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权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不论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只要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将被确认为违法。例如,某区房管局在当事人交易过户欲出售房屋时,因他人对该房屋产权证提出异议,为了避免过户完成后带来不利后果,该区房管局自行查封限制当事人过户交易。法院认定该局没有法定的查封职权,擅自查封当事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撤销。
    (五)书面答复不符合要求
    市局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大部分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尤其是一批落实私房遗留问题的上访人员以申请信息公开为名,行缠访闹访之实。少部分案件反映存在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把握不够准确,书面回复语言不够严谨、表达不够准确、答复内容不具有针对性、适用法律错误等现象。例如刘某向我局申请公开2012-2016年武昌区、江岸区限价商品房建设计划,我局认为刘某未提交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资料并作出《告知书》,刘某在签收《告知书》时对申请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的相关性进行了说明并予以记载。法院认定刘某已经完成了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而我局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六)履行行政行为责任性不强
    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是每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事的起码要求,但是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时限办事,从而引起复议或者诉讼。例如,某当事人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要求我局履行该评估机构的监管职责。结果我局在书面回复处理意见时超过了法定期限,从而引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这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办理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法律要求足够的敬畏意识,依法行政、忠于职守,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严禁见利忘法、贪赃枉法。
    (二)提升行政业务能力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需要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就要求每个行政管理人员加强法治学习,熟悉法律规定,提升业务管理能力,做到既勇于担当,又擅于处理各项复杂事务的能力,确保行政行为合理合法。
    (三)规范行政管理程序
    行政管理程序的规范关系到行政效力和行政质量,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管理程序的设计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既明确办事环节、办事权限、办事职责,又要最大限度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限制不作为和乱作为,提升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从而避免行政失误。
    (四)严格追究过错责任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既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客观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因而,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的行政败诉都要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从而促使行政管理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从而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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