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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高空抛物无法查证,经调解获赔2000元

    发布时间:2022-02-28 10:0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的一天,谢某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把小车停在小区楼下,没想到刚走几步就听到“砰”的一声,谢某立即上前查看,原来是自己的小车后挡风玻璃被高空抛掷的钢钉砸碎。谢某又惊又气,立即报警求助,但因该区域未安装监控,无法查证高空抛物人,警方将本案移交梅苑警民联调中心调处。
【调查与处理】
 接到调解申请后,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警民联调中心指派了值班律师李卉和调解员范晓军、徐军兰进行调解,并对案件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经调查,事发当日,谢某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把自己的小车停在小区楼下指定的停车区域,刚转身离开,没走几步就听到身后传来“砰”的一声,谢某立即上前查看,原来是自己的小车后挡风玻璃被高空抛掷的钢钉砸碎。谢某又惊又气,立即报警求助,但因该区域未安装监控,无法查证高空抛物人。谢某认为是小区监控覆盖不到位,才导致自己小车被高空抛物砸坏,找不到高空抛物人,物业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现场,谢某和物业负责人分别来到了现场,调解员首先让双方陈述各自意见。谢某表示,自己的小车好好停在楼下,现在无缘无故被砸坏,正是因为物业监控覆盖不到位,才导致查不到是谁高空抛物,这就是物业部门工作的疏漏,物业必须担责。谢某对此愤愤不平,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赔偿损失8000元。
 物业部门表示他们也很无辜,小区监控覆盖度确实有限,但高空抛物这个事又不是他们干的,让他们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小区物业负责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调解员遂劝说双方互让互谅,物业部门不要急于撇清责任,谢某的小车是在小区指定停车位内被砸坏的,而且确实是由于小区监控覆盖不到位,才导致谢某的小车在被高空抛物砸坏后无法查证,物业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谢某也可以适当降低一下赔偿金额,毕竟物业也不想看到这样的事发生,谢某的车也不是物业砸坏的,况且物业在出事后也没有推诿塞责,愿意积极主动查看监控查找高空抛物人,积极配合进行调解,态度还算诚恳。
 在调解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加上值班律师李卉专业细心的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历经3个多小时,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小区物业最终补偿谢某汽车修理费2000元。至此,一场因小区高空抛物砸坏汽车无法查证的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侵权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可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等现象发生。
本案中物业没有在事发场所安装监控录像,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事发当场未被监控覆盖,找不到高空抛物人,如果走诉讼程序,可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建议双方从简、从速,走调解之路。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即谁抛谁负责。对于无法查明抛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的表述。此外还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物业若在事发区域安装监控,可以极大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此外,物业还可通过公示警示、增设护网护栏、预防宣传等措施,切实维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
面对高空抛物无法查证的纠纷,调解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调解员必须既有耐心又有决断。在此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做好了以下两点,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一是始终掌握调解节奏。通过情绪疏导、步步推进、明法析理等,逐渐突破当事人防线。二是公平公正确定责任。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合法合理划分责任,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调解员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全面了解纠纷详情的基础上,对症下药,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使得当事人口服心服接受责任认定,促成了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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